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起人协议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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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起人协议书
(L&G基金发起E.1.1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于此目的,各方发起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发起基金公司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达成如下条款,以示信守。
第一条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起人为:
1.1发起人一:
1.2发起人二:
1.3发起人三:
第二条发起人经充分协商,同意根据国家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规定,组建管理团队,投入相关设备、设施及前期启动资金等,在工商局注册成立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第三条基金公司名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第四条基金公司为有限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以其所承担的责任,分享经营利益和分担风险,基金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基金公司的经营目的:通过合伙制公司的组织形式,提高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全体投资人创造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六条基金公司的募集资本下限为人民币亿元,上限为人民币亿元,达到上限,即进入封闭期。
6.1 作为基金发起人,主要负责
项目资源的开发、组织协调,担任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公司的法定发起
人,当基金运作取得收益时,根据基金管理计划及合伙人协议约定获得
回报。
6.2发起人二,承担基金公司的前期资金(诸如支付房租、
办公费用、员工工资),提供相应车辆,通讯与办公设备等的投入及承
担基金公司筹设前期垫资风险。当基金运作取得收益时,根据基金管理
计划及合伙人协议约定获得回报。
6.3发起人三,主要负责股权投资、项目重组、上市各阶
段的整体规划并出具相关建议,私募股权投资方案的组织策划、设计和
协助实施。承担基金公司的资本募集、团队建设,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
不承担前期资金、设备、设施等投入及其风险。当基金运作取得收益时,
根据基金管理计划及合伙人协议约定获得回报。
6.4基金发起阶段的普通合伙人暂定为位。
6.5为激励经营管理团队核心人才,基金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发起决议:发
起人之外的,给予总收益中占 %的回报,如未能确
定本款合适人选,且基金已取得收益时,该收益归发起人所有。本款约
定在基金公司成立后由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小组例行决议追认。
6.6基金募集达到预期目标时,基金公司提供的管理费用应首先按财务核定
归还前期垫付费用的发起人,以后的全部营运费用由基
金公司支付。
第七条基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是基金公司的法定权力机构,合伙人大会的职权委托或授予由基金公司合伙人决议执行。
第八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发起人一致通过,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份,基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起人一签署及日期:发起人二签署及日期:发起人三签署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