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经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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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经营合作协议

甲方:XX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XX肉食品分公司

乙方:XX市XX联肉品配送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为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下,利用甲方现有生猪屠宰场地、设备、设施、技术和XX肉品品牌价值,结合乙方的经营资金、生猪采购渠道、肉品销售渠道等优势,实现市场供应稳定,企业合作共赢的目标,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背景

随着“大屠宰、大流通、大监管”的管理趋势到来,为进一步适应和配合政府推动牲畜屠宰及肉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相关举措,加快建立产销一体化,为XX地区提供安全、放心的肉品,实行源头采购可控、品牌经营,甲乙双方合作的总体原则必须符合XX市的屠宰改革与管理的要求和方向,积极配合政府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严格落实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在合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合作配合,共同努力实现政府推动改革和合作共赢的目标。

二、合作的形式

为加快合作进程的推进,采取创新转型措施,确保采购源头可控,真正实现厂场直配,双方同意共同在甲方场区设立生猪候宰区,共同将采购经驻场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生猪放置在候宰区由客户直接挑选,统一委托甲方进行屠宰销售,并由乙方进行统一配送,逐步落实产销一体化。

1.供应商管理:甲乙双方都可以按要求选定合资格的生猪供应商,但所有生猪供应商都必须按照XX市的准入标准由甲方进行审核,并与甲方签订采购合同,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供应商的管理和审核。

2.客户管理:合作开始前已在甲方屠宰的客户由甲方自行议定屠宰费价格及管理,合作开始后新增加的屠宰客户及相关业务统一由乙方管理。

三、合作期限

1、双方拟定合作期限为十年,即从2014年10 月1 日起至2024年9 月30 日止。

2、由于双方10年合作期限时效较长,在合作过程中不可预知的因素客观存在。在下例情况下,双方可以变更、解除协议,并不视为违约。

(1)国家政策拆迁;

(2)上级集团整合重组;

(3)上级集团决定改造升级;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出现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3、甲、乙双方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做好合作期间的财务结算和责权责任的处置完善。违约过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其他事项

1、生猪品质,肉品安全是国家政策底线,让XX市民吃上“XX”品牌放心肉是甲乙双方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追求。更是双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合作底线。

2、双方约定,乙方应保证基于共同合作而乙方作为投资项目之一的市场点、档、车辆具有排他性,不得销售XX肉业食品分公司产品以外的其它肉品。统一按XX肉业食品分公司的标准Ⅵ进行广告设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元/次作为违约金。

3、双方采购的猪源,必须来自专业、具有数量规模,由当地检疫部门监管的定点生猪养殖基地。生猪进厂必须提供相关的检疫及其它证明文件,生猪进厂后,必须经由驻场动检部门、自检部门的检验,并进行逐批猪场猪源,按国家规定要求比例进行“瘦肉精”检测。取

得动检部门发出“准宰通知书”的合格猪源生猪才能进场屠宰,在屠宰过程中,必须由市驻场动检人员按要求逐头检验,合格验讫盖章后才能对外销售。

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生猪定点屠宰政策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政策法规要求合作双方严格遵守,并监督执行,有权保护XX品牌肉产品声誉和诚信。

同时,甲方有义务配合合作方做好生猪进场后的生猪登记管理,杜绝非正常生猪死亡,屠宰人员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双方合作的生猪屠宰数量。

对合作经营的白条胴体肉,如果当天鲜销出现剩余,在总屠宰额的2%以内,甲方有义务参照市场行情双方议价予以回购,用于分割加工产品。

4、乙方为了生猪经营的需要,有权要求甲方屠宰人员保证产品质量,减少生猪进场后的死亡率和猪肉上市的时间要求。

同时,乙方必须保证猪源质量,承担因采购瘦肉精、打水猪、病害猪猪源等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

5、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质量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害等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均概由责任方承担。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在履行过程中,双方认为有必要补充完善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并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XX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XX肉业食品分公司乙方:XX市XX联肉品配送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二〇一四年月日二〇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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