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把业务转包给他人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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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把业务转包给他人存在哪些税务风险【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物流运输企业,对外统一组织运输业务签订运输合同,但因公司自身拥有的车辆不足,在实际开展运输业务时,把部分业务委托给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但运费的结算支付及运输发票的开具均以我公司的名义进行,也就是说我公司对外揽业务再把业务转包出去。请问这种方式有何税务风险?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