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例和现行措施,谈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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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系血缘关系以及三代以内旁 系血缘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结婚。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 的亲属配偶的血亲。包括配偶的 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以及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 襟等。
如果男女双方存在一定的血 缘或姻亲关系,那么男女双 方不能建立婚姻关系。 例如男方不能和母亲、庶母 亲、女儿、继女儿、祖母、 庶祖母、孙女、继孙女等有 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结 婚;女方不能和父亲、继父 亲、儿子、继子、祖父、庶 祖父等有血缘关系和姻亲关 系的人结婚。
毫无疑问,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及其处理,中国法律理论与实务将会长期 面对。
总而言之
密切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为基本出发点。
香 也就是需要判决两次。第一次 港 为临时性判决,判决令发出后
经过三个月(个别情况外)申请 人方可申请正式的离婚判决, 此时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荣新与杨文珍夫妇在80年代经努力打拼成为潮汕地区针车行业 销售的巨头。夫妇俩于1996年也取得香港居民身份。2005年杨文珍去 世 。直到2008年,杨文珍的父母才知道女儿死后留下巨大遗产,二老 认为张目前至少拥有5亿身家并要求分其中6000万,遭到拒绝后 , 2011年1月26日二老诉至汕头市中院法院,一审判决杨文珍父母可继 承的遗产只有266万元 。杨家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2年8月21日,广东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汕头中院重审。至今,汕头中院尚未对此案进行重审,此案也就 成为了“悬案”。
争论焦点二:张荣新夫妇的共同财产适用哪里的法律 ?
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各人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即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财产就是丈夫的,登记在妻 子名下的就算妻子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则刚好相反,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结婚后)取得的财产 是夫妻共有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案例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四个区域都有独立的立法权与司法权
2,各个法域的民商事主体在其他法域享有与域内民商事主体大体同等的法律地位
3,各个法域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对方法域的法律在本法域内的域外效力
现状
最后,仍然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通过在某些
3
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上述各地区分别采用
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
区际法律冲突。(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实践,还处在一种各自为政的状态下,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做法还非常有限,并缺乏统一的规划和长远安排。我们可 以从整体上多层次地探讨大陆与港、澳、台三地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即从立法 层面上考虑法律的统一,从司法层面上安排多种有效的协助途径,从法律文化 层面上进行广泛充分的交流。
与台湾地区的司法协助方面,暂无法律文件作出原则性规定
98年《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08年《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09年《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 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参照各自的国际私法
《民法通则》第8章 然而这只是各法域自身的 冲突规范,实际上并不能
男女双方都要大于16周岁才可结婚。如果 男女一方没有达到16周岁以上,则不能获 得相关部门的结婚证书。 当男女双方大于16周岁,小于21周岁时, 如果提出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要直系亲属 同意才行。父亲的同意是首要规定,如果 父亲没有能力行使权力,要有母亲的同意 书;假如父母二人已故或都患有一定的疾 病,要得到法律监护人的同意。 当男女双方都大于21周岁时可自由决定结 婚,无须获得他人的同意。
本案中,杨文珍生前最后一次离开香港进入汕头市是2004年6月14日,在汕头市医院去世的时间是 2005年7月1日。 被告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杨离开住所地去住院就医,就算住院 满了一年,汕头也不算经常居住地。 但原告代理人认为,仅在“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医院,并且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主要目的说治疗,并未将该地作为生活中心时”,才有但书部分适用的余地。而本案并不 存在这种情况。(杨不会讲粤语,所有亲属均在汕头,就算移居香港后也时常待在汕头,不是为了 治病)
结合实例和现行措施,谈谈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张婷、陈子衔、刘思含、陈淑媛 杜萌、方杨娟、刘友华、张燕芳
光绪帝
废黜
联络上海一千多名商民,致电朝廷,反对废立
慈禧太后
下令捉拿
逃
上
拒绝!
入
诉
经元善是政治犯, 予以释放,并给 予政治避难权。
澳门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内地统一适用的法律与香港、澳门、台 湾法律之间的冲突。
关于婚姻关系确定的条件
男女双方得到结婚证 时,就已经建立了婚 姻关系。换言之,登 记制是内地婚姻关系 建立的前提。
结婚注册以及结婚仪式二者构成完整的婚姻注册。
其中的婚礼仪式,是香港婚姻程序中的必要环节。 根据香港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香港共有4种婚礼 仪式,分别为教会婚礼、港督特许婚礼、注册处婚 礼和临终婚礼。根据香港《婚姻条例》第10条规定 “⋯如发出上述通知后,双方不在3个月内结婚, 则该项通知及一切附随程序即完全作废,必须重新 发出通知,双方始可结婚⋯” 而对于上述的4种婚礼仪式,香港有关婚姻法规中 也均有明确的规定。
内地
夫妻双方不论哪一方想要离
婚的,可以提起诉讼程序,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应先行调
解,调解不成且夫妻双方确
内 地
无和好可能之后法院在六个 月内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除此之外,假若夫妻双方可
以协商处理好相关的财产、
子女等事宜,也可到婚姻机
关申请离婚。两种离婚的程
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只有诉讼离婚一种法定的途径, 离婚必须由法院进行裁决。 不但如此,判决必须分为两步,
争论焦点一 :被继承人杨文珍的最后住所地在哪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3条:涉外继承,遗产 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民通意见》第9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01年与澳门达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06年与澳门香港分别达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 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 排》
09年《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分析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行措施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设想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 “一国两制”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 商事交往原则
尊重各自的公共秩序原则
坚持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惯例 补缺原则(台湾方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很好地解决我们中国自身
适用普通法与制的定区法际法中律的冲冲突突问规题范
民法典中的冲突规范 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看似有两部基本法,然而这两部基本法并没有规定如何去解决区际法 律冲突问题
10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分析
1 订立冲突法
分别制定 统一制定
可行但有缺陷 可取而现在不可行
2 统一实体法
短时间内根本行不通
3 类推适用国际私法
权宜之计
现行措施
1 司法协助
98年与香港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99年与香港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97年台湾发布的“香港澳门关系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香港澳门均没有专门的区际法律适用法
设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1
首先,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分别制定自己 的区际冲突法或参照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
律冲突。
2
其次,在上述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 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度之间与不同 社会制度之间的差异
3
同一法系之间与不同法系 之间的不同
书上P344-345
4
法律渊源(如某些国际条 约的适用问题)
5 没有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
6 无中央立法管辖权
以内地与香港的婚姻法律制度差异为例
男方达到22周岁,女方达到20周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 ,配偶和父母是第一 顺序的继承人,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且配偶可以拥有夫妻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其余的则为被继承人 的遗产 。若适用大陆婚姻法的规定,杨家二老至少可以获得张荣 新夫妇共同财产的四分之一 。
按照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对承办遗产的优先次序的规定 ,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在无遗嘱死亡时为第三顺序继承人,而配偶是第 一顺序继承人 。若适用香港法律的话,在无遗嘱情况下,配偶的 继承顺序优先于死者的父母,那么杨家二老将分文未得 。
根据我国继承法36条第二款的规定 ,外国人无论是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 ,还是继承在境外的中 国公民的遗产 ,动产应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张已经移民香港 ,自然被赋予“境外居民”的身份 ,在无法适用《法律关系适用法》的情况下 (11年4月1日才开始实行) ,该条款是唯一能调整张荣新夫妇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 在当时的 相关法律规定体制下 ,只能依靠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