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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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业程序:

1.制制预算时,应参考过去营业状况,竞争情形,外在环境

变化及以后进展等,决定次年度经营打算及预算编制。

2.财会单位应依会议之决议,排定预算编制流程、提供各单

位填写之表格、编列预算之共同费用设定基准及完成规划

前提讲明书,将上列资料分发给各单位。

3.各单位应于规定时刻内,提报预算之相关资料予财会单位

汇总,并据以编制可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后,送交权责

单位审核后,送交董事会通过由总经理室公布实施。

4.各单位定期将预算与实际金额作比较分析并讲明差异缘

故,定期于经营会议中由财务单位汇合提出,共同研拟对

策,以求有效操纵预算。

二、操纵重点:

1.财会单位是否将参考资料及相关窗体分发给各单位参考。

2.预算与实际金额之差异,是否定期分析缘故,以求有效操

纵预算。

三、依据资料:

1.预算治理方法

一、作业程序:

1.本公司会计单位负责记录及表达股本在当期内增减变动情形,并对

股本作业保持完整记录及妥善保存。

2.股本以奉准登记之数额为准,其未发行股份应于股本项下列减之。

3.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案、盈余及资本公积转增资,应经主管机关核准

后,始得办理。

4.法定盈余公积之提列应依公司法第237条之规定,以税前盈余扣除

一切应纳税捐后之余额提列10%为法定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资

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5.特不盈余公积之动用情形,依董事会及股东会原指定用途使用,若

特不盈余公积提拨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时则应予转销。

6.依公司法第二三八条规定,应转入〝资本公积〞科目计有下列各项:

6.1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之溢额。

6.2每一营业年度,自资产之估价增值,扣除估价减值之溢额。

6.3处分资产之溢价收入。

6.4自因合并而消灭之公司,所承受之资产价额,减除自该公司所承

担之债务额及向该公司股东给付额之余额。

6.5受领赠与之所得。

7.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依法令规定仅得供弥补亏损及转增资之

用,其使用限制如下:

7.1使用于弥补亏损时,非于盈余公积填补资本亏损,仍有不足时,

不得以资本公积补充之(公司法239)。

7.2使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时,则以该项公积已达实收资本额50%,

并以拨充其半数为限(公司法241)。

7.3使用土地重估增值及资产重估增值之资本公积拨充资本者,每年

申请拨充资本之金额,不得超过土地增值及资产重估增值总和

10%,并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额10%(证交法实施细则8)。

8.年度盈余,依公司章程规定分配股利、董﹙监﹚事酬劳及职员红利。

二、操纵重点:

1.股东权益项目内容是否完整归属。

2.现金增资或盈余分派是否依法定规定作业程序办理。

3.属资本公积的项目是否正确列计。

4.各项公积提存是否正确。

5.资产重估增值之计算公式,是否与固定资产重估价方法、土地法、

及平均地权条例之规定暨财税机构核准标准相符。

6.奖励减免税捐项目与税捐核定亏损可互抵数,是否已充分使用并

符合规定。

7.年度盈余分派,是否依公司章程规定分配之。

三、依据资料:

1.公司法

2.证券交易法

3.所得税法

一、作业程序:

1.股票之签证可托付银行或信托公司办理。

2.股务或股务代理单位应负责办理下列各项股务:

2.1股票之过户、挂失、遗失补发、质权之设定或消灭。

2.2股东或质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印鉴等之登记或变

更登记。

2.3股东或其它关系人就股务关系之申请或报告之受理。

2.4股东名簿及附属帐册之编制与治理。

2.5股票(含权利凭证)之保管、换发、交付及签证。

2.6股东会召开通知书或股东会出席证之寄发、股东会出席通知书或

托付书之收发与统计,及其它关于股东之通知或报告之寄送。

2.7股利(含配股)之计算、发放及代扣税金。

2.8关于股份之统计及依法令或契约向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签证

机构提出之报告。

2.9新股发行、资本减少、股票分割与合并之事项。

2.10上列各项附带税捐之代缴及其它事项。

3.依有关法令公布下列各项有关资料:

3.1开股东会时

a.股东会召开日期。

b.停止过户日期。

c.盈余分配日期。

d.配息基准日。

3.2增资配(认)股时

a.配(认)股基准日。

b.停止过户日期。

c.缴款期限及代收股款机构。

d.配(认)股内容。

3.3增资股票制作及发放

a.交付股票日期。

b.股票发放及上市日期。

4.按相关规定将下列资料登报公告,并依「公开发行公司应公告或向

证券暨期货治理委员会申报事项一览表」之规定送交相关单位:

4.1每月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达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之股票股权变动表。

4.2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达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之股

东办理质权设定公告通知书。

4.3每月营业收入。

4.4每季、半年、全年之财务报表。

5.记录并制成下列资料:

5.1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达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之股

东办理质权设定撤销。

5.2股利凭单及全年股利分配汇总表。

5.3除息后股利清册。

5.4除息后股东名册。

5.5除权后股东名册。

5.6除权后配息及号码清册。

5.7股东可扣抵帐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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