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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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学年论文

题目:论民法中的“善意”

及其法律适用

院(部):法政学院

专业:法学

班级:法学112

姓名:郑佳惠

学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2014年8月25日

目录

摘要 (Ⅱ)

一、前言 (1)

二、我国民法中的善意 (2)

(一)善意的概念 (2)

(二)善意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2)

三、善意的认定 (4)

四、善意在我国民法中的应用 (5)

(一)善意取得 (5)

(二)善意占有 (5)

(三)善意添附 (6)

(四)表见代理制度 (6)

五、结论 (7)

参考文献 (8)

摘要

在民法上,过错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最常见的民法学范畴,但除此之外,善意和恶意也是用以表示行为人主观状态的术语。无论是民法法条中还是民法学论著中,善意和恶意这一相互对立的范畴经常被援用或论及,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至我国的民法通则都是如此。由此可见,对于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研究不可忽视。

正确认识善意,完善各种善意制度,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市场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善意;恶意;过失;适用

一、前言

善意恶意是民法中一对重要的范畴。在民法中善意虽是附随于其他制度中,但也自成体系。善意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善意侵权等相关制度。关于善意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积极善意消极善意之说,有从过失与善意关系来定义,还有主客观善意之说,还有认为善意恶意实质只是知或者不知之说。然而各种论述都缺乏体系分析。

民法中的善意究竟是什么呢,善意与过失是什么样的关系,善意有能否仅用“知”来代替?这是论述的主要问题。本文旨在更加科学的认识善意,以便使其得到更好的适用。

二、我国民法中的善意

(一)善意的概念

善意是一个无实体意义的抽象的概念,其拉丁语为Bona fides,英语为good faith。善意起源于罗马法的占有时效,但罗马法并没有给善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通过善意占有和善意购买人等具体制度加以体现。就善意本身含义而言,包括“信用”、“诚实”、“真诚”、“公开”、“不含有欺骗和伪装”,它存在于人们的理念之中。(1)在民法上究竟什么是善意?很难给其下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它往往需要借助于具体制度加以说明。《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为:“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或无理由相信其主张没有根据,他就是善意行为”,“当该人得知应知表明其主张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则不存在善意”。〔2〕有的学者将善意概括为“不知某种情形存在。善意为一种事实。”(3)其中都毫无例外地援用善意和恶意在民法上的运用如善意取得等加以补充解释。

上述两个概念都有其合理之处,但前者未能全面地概括出善意是行为人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或有正当权利基础;后者的概括过于抽象,不易掌握。我认为,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而认为其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的相对人有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一概念揭示了善意的三项基本内容:(1)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和理念之中;(2 )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3 )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所为的

民事行为合法或其行为相对人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否则不为善意。

(二)善意的相关概念

1、恶意

恶意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同样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上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它和善意相伴出现,通过具体制度的恶意占有得到体现。《牛津法律大辞典》载:“恶意是用于行为人不诚实心理状态的一个术语,即其明知缺乏权利,或者相反,不相信他的行为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4〕有的学者认为“恶意,作为与善意相对,指明知某种情形存在”。〔5〕综上,民法上的恶意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明知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

或其行为相对人缺乏合法权利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应当知道而因可归责于该行为人的重大过失而未知,也可以构成恶意,由此可以看出恶意的基本内容有两点:(1)恶意和善意一样,都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2)行为人于行为时,明知其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或其行为相对人不享有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还包括应当知道而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未知。

2、无过错

善意和无过错作为民法学上表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两个范畴,从其本质上说二者是一致的。在通常的情况下,法律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利益和无过错行为人的利益,善意造成损害后果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过错的行为人只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尽管善意和无过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二者终究还存在一些细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善意是从积极意义上使用,无过错则是从消极意义上使用。比如说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若完全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其主观状态只能用无过错而不能用善意加以概括;在紧急避险中,只能说避险人出于善意实施避险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而不能说行为人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只能说避险人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善意是针对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无过错是针对行为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二,无过错和过错是截然对立的,非此即彼,但善意和过错有时则存在着交叉。〕比如说,在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行为人为突出受害人的进步和成绩,未经同意披露了受害人过去不光彩的经历,可以说行为人的披露行为出于善意,但不能说他没有过错,其过错主要表现为过失。由此可见,善意和无过错在概念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上还存在着区别,不能将二者不加区分地完全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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