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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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

(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调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九条受理调查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利害关系的,应自动回避调查。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对上述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回避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调查将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将采取听证方式,制作笔录,并由被举报人、参加听证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调查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和调查组认为必要的,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不得阻扰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

第十二条无论举报人举报是否属实,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为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和被举报人保守秘密。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如有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可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和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若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多人,调查报告中须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五条对确定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的学术不端案件,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应建立调查日志,详细记录调

查进展情况;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调查的,做好电话记录或保存好电子邮件备查;委托第三方认定、核查比对的,保留好原始记录备查;委托专家鉴定的,出具鉴定委托书并保留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备查。

第三章认定

第十六条被举报人在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被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二)剽窃、抄袭、侵占他人或组织的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四)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五)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其他违犯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规则的行为。

第十七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调查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和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听取调查汇报,根据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认定结论应以书面方式告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被举报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视申诉理由,可以驳回申诉或重新做出认定结论。被举报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视申诉理由,可以驳回申诉或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被举报人是中共党员的,将认定结论提交学校纪委。

第四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至校务会议或相关机构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已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情节,校务会议或相关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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