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管理)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管理)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合理开发、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十二条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的,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第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险情得到控制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采方式;

(二)井上、井下工程图;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及其处理情况、累计积存量;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其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五)矿山地质灾害存在隐患及其预防、发生和治理情况;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标准,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

采矿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过程中或者在停办和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依法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六)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问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不属于采矿权人职责或者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予以治理,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其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和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和重要古人类、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具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具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在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如实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读《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08-3-14 16:01:00 阅读次数:416 次网友跟帖 0 条

在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获得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今后我省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地质遗迹的保护工作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地质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然因素特别是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地质环境不断变化,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中央连续三年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均强调指出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要逐步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工作,加大矿山环境管理和治理力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近些年来,特别是成立国土资源厅以后,我省在地质环境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抑制全省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2000年12月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按照《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发[2004]28号)文件要求,编制的《辽宁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3年 8月23日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共同签署的《关于联合开展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备忘录》;与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出台的《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等等。同时在全省地质环境基础数据调查上投入了大量的工作,如:完成了覆盖全省的以县区为单位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即将完成的同样是覆盖全省的以县区为单位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投资近2亿元进行了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有效的提升了各

级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了地质环境问题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失,已经有了明显的效果。

但是,我省的地质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表现在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高、资源开发强度大,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地质环境极度脆弱,地质灾害预防水平不高等几个方面:(一)矿产资源不合理开发,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地质灾害频繁发生。我省是矿产资源消耗大省,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截至今年四月,全省矿山总数6500个,矿区面积为202. 64平方公里,破坏土地500平方公里,采矿区沉陷区258. 93平方公里,采矿年废水排放量7716. 78万吨。同时,采矿破坏和占用大量耕地,使得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井泉干枯,周围群众饮水困难;引发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崩塌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是我省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自然因素产生的地质灾害,同样造成了巨大损失。我省是地质灾害多发省之一,全省现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350多处,其中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57处,威胁133419人,潜在的经济损失176283.72万元。比较典型的是上世纪80年代在大连瓦房店市老帽山地区发生了一次大规模的泥石流,受灾面积达400km2,受灾人口达16.36万人,死亡664人,伤5058人,冲毁长大铁路4.9 km。造成406次列车颠覆,停运8天,还有大量的水利、公路、桥梁、供电、通信设施、土地林地、民房被毁,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凡此种种,因自然和采矿等人类活动造成的损失,不仅极大地影响了我省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也极大地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亟待加强

目前全省共有地质环境专业监测点955个,已取得监测数据164万个。但是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基本停留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平,由于监测工作经费投入不足,造成监测内容单一,监测技术手段落后,监测网络覆盖不全,尤其是有的市还没有建立起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使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很难做实,很难到位,更难满足各级政府发展社会经济对地质环境监测提出的

各种要求,显得被动。从目前地质环境监测结果看,全省城市地质环境质量不容乐观,部分城市地下水资源贫乏,污染严重,造成了部分居民的饮水型地方病,城市后备水资源不足,缺水城市越来越多……

(三)地质遗迹亟待保护

我省地质遗迹十分丰富,主要为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地层剖面、珍稀岩石、矿物、温泉、矿泉等。这些地质遗迹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地质环境资源,一旦破坏,不可再生,我们必须珍惜和爱护,地质遗迹的保护亟待加强,而建立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是保护地质遗迹的最好方式。目前,我省在朝阳、本溪和大连市分别建立了四个国家级地质公园,随着地质公园的建立,地方民众必将能看到其产生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激发各地保护地质遗迹,筹建地质公园的热情,使地质遗迹的保护成为社会的共识。

为进一步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十分及时、十分必要。

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条例》共三十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地质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涉及地质环境监测方面有4条,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有4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有7条,地质遗迹保护方面有2条,法律责任方面有5条,其他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条例的贯彻实施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制度

为促使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并承担因其采矿行为导致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我省已于2007年4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联合印发了《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7]98号),按照不低于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费

用的原则,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提取标准。保证金标准按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采矿权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照规定使用。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年度报告制度

资源环境问题一直受到国家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本次立法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规定:“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进行长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和监测结果报告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规定:“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详细规定的年度报告内容。在第二十七条单独规定了法律责任。可见省人大、省政府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

(三)、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的认定

对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单位,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作出了规定。本条例第十四条更加明确提出:“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为了明确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单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目前,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会制定具体办法贯彻执行。

(四)、地质矿产勘查结束后应当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我省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高,数目可观的商业性和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正在实施,它们将遗留下大量的各种类型的地质灾害隐患。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对遗

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五)、地质地貌景观保护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矿业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开展,乱采乱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保护好我省的秀美山川,《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并在第二十九条相应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与条例草案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有了很大的不同,值得各级国土资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直属单位变更名称

变更后名称 变更前名称 1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2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 3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队 4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 5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队 6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7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8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探矿队 9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探矿队 10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11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环境调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省地矿物资供应中心 12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13 河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 14 河南省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勘查队 省探矿机械院 15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队 16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 17 河南省地质工程技术学校 河南省经贸工程技术学校 18 河南省地质职工学校 河南省地质职工学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辽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

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动态管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现有隐患点(以“辽宁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与复核”成果为基准)核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采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本省行政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实认定和核销报告,应由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单位承担,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提交相关调查资料,经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审定后,按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特大型和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与核销审查(见附表1)。 第四条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直接更新县(市)

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信息,并汇总上报市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日常巡查排查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灾情险情或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发生变化的,按权限审查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纳入到日常监管,并汇总上报市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调查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信息,应满足辽宁省地质环境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及时更新“一表两卡”(见附表2、3、4)。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成果,会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填制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同时更新群测群防相关信息和数据库数据。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发放给防灾责任人,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由地灾隐患点所在村负责具体发放给受地灾威胁的群众。 第六条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承担单位需提交调查认定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认定情况;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发育特征;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分析评价; (四)险情变化发展趋势; (五)防治措施建议。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 (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 (三)防治水土流失,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8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 式样本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A、工作防护棚 地面固定作业机械设备均按要求搭设工作防护 棚,(如砼搅拌台及其它作业等),工作棚由钢管、 槽钢、钢板搭设而成,工作棚应满足工作安全、采 光、通风、实用等要求。 B、环境保护 a)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是一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尤其为 噪音、粉尘及废水,而这些环境污染将直接影响社区 生活环境。因此,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持正常

施工、创建文明工地的主要工作之一。 b)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人为的噪声控制措施: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 减少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到白天作业;晚间作业如超过22:00时,提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尽量利用噪声小的机械施工。 易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封闭的机械棚内;或在白天施工,以致不影响工人与居民的休息时间。 C、防止空气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较多,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察院_中标190923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察 院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3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状态:/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营业期限:/ 至 / 营业范围:/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9 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投标项目。 2019年06月1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中标情况1甘肃2019-08-22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察院中标 2兰州2019-07-09西固区范广片区兰州石化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场地初步调查 及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服务项目 中标 3甘肃2019-06-20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察院中标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省的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及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以及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标志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八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九条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推进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8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大连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不包括小型地质灾害项目、应急补助类项目)、避让搬迁、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研究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工程

治理、避让搬迁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四条项目管理依托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管理,项目工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五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可研论证、工作设计、组织实施、督导评价、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环节。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行资质管理制度。项目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承担的项目类型相对应的资质。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不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 第七条项目技术质量管理实行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建,专家主要负责参与立项评审、工作设计(变更)评审、项目监审、项目验收、项目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 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治理工程、搬迁避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和预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论证通过后,择优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纳入省级项目库。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目的 制订《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目的在于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从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09~2015年)》(国土资发[2010]44号]; 《广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广西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广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十二五”规划》; 《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百色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12~2015年)》;

《百色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三)技术依据: 《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19号文附件);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报告》(2009年); 《百色年鉴》(2011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 三、规划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广西省百色市近期与中远期依法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市辖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适用于2011—2020年本市行政区内的生产、在建、扩建、新建、闭坑矿山以及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四、规划期与规划基准年 规划基期为2010年。 规划期2011~2020年,分为两个阶段: 近期规划为2011~2015年; 中远期规划为2016~2020年。 第二章社会经济概况 一、自然地理 百色市位于广西省南部,五岭山脉北麓。东与广西省衡阳市的常宁,郴州市的临武、嘉禾、桂阳相连;南与广东省清远市的连州、广西省贺州市、桂林市的富川交界;西与广西省桂林市的恭城、灌阳、全州接壤;北与衡阳市的祁东,邵阳市的邵阳、新宁毗邻。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6′~112°21′,北纬24°39′~26°51′,南北最长距离245公里,东西最宽距离144公里,土地总面积22441.43km2,占广西省总面积的10.59%。全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面积11044.53 km2,占49.45%;丘陵3242.00 km2,占14.45%;盆地3979.13 km2,占17.81%;平原3191.13 km2,占14.29%。

初评-河南地矿局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13年度科学技术获奖项目名单 编号获奖项目名称获奖单位获奖人员奖励等级奖励类型 KJ-2013-01-T 新疆塔什库尔干县老并—走克本铁矿区铁 矿详查 河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张哨波刘品德廖诗进陈俊魁胡小川 张戈红李山坡陈雷乔天荣罗文金 于超 特等奖找矿成果奖 KJ-2013-02-T 坦桑尼亚姆瓦莫拉地区金矿详查第二地质矿产调查院崔小军王建光白德胜杨东潮袁杨森 李水平马占友李旭庆张红军张雷 杨九鼎 特等奖找矿成果奖 KJ-2013-03-T 河南省地质遗迹调查与区划及示范研究河南省地质调查院方建华章秉辰张忠慧毛瑞芬杜开元 梁会娟李琛吕志强王永成刘骞 于雪鸥 特等奖勘查成果奖 KJ-2013-04-T 郑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岩土工程勘 察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 白曙泽梁坤祥俊照王峰李磊 宋黑梁东谢山立刘兴华 一等奖勘查成果奖 KJ-2013-05-1 河南省桐柏县曹庄天然碱矿深部找矿研究第一地质勘查院易承龙雷淮郑双信陈金铎李文涛 侯梅生李山岭赵洪涛王明军 一等奖科技进步奖 KJ-2013-06-1 河南省濮阳市马庄桥煤普查河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姬清海申开洪乔天荣刘传权张鸿祥 陶诚赵珂霍光谱刘平利 一等奖找矿成果奖 KJ-2013-07-1 河南省嵩县槐树坪金矿详查第二地质矿产调查院梅秀杰郭玉溪杨显道陈宏伟张参辉 王兴民张红军杨东潮张同中 一等奖找矿成果奖 KJ-2013-08-1 河南省商丘地区胡襄煤普查第四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省沉积矿 产综合评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李文前许亚坤冯斌王昆张连强 秦仁赞逯振芳王山东苏媛媛 一等奖找矿成果奖 KJ-2013-09-1 河南省淆山地区1∶5万区域矿产调查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常云真赵留升徐文超燕建设王振闽 贾慧敏苏永江刘鲜民张宏伟 一等奖找矿成果奖 KJ-2013-10-1 河南省光山县薄刀岭—罗山县银矿详查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杨泽强张兴超李法岭徐春林孙保平 王录林张木辰郭喜庄付滕洋 一等奖找矿成果奖

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附件1: 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从源头上把好防治关,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易发区是指容易发生或因人类工程活动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地区。分为高中低三类。 不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一般不会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第三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或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

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现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 凡新建矿山(包括尾矿库坝、排岩、土、渣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建生产矿山应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转让采矿权等)时,补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且建设项目亦不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免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说明表(见附表)进行备案并入卷。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建设单位应将备案材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凡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备案或经评估不适宜建设和开发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报批用地,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采矿登记。对已经批准的批次用地,在供地前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并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基本技术要求参见《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2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11-16 10:49:37 一、单选题 1.(5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由()提出。 ? A. 瑞典 ? B. 美国 ? C. 英国 ? D. 日本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2.(5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 A. 基础 ? B. 方法 ? C. 行业 ? D. 质量 纠错 得分:5 答案C 解 3.(5分)()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只能单独适用。

? A. 警告 ? B. 开除 ? C. 没收 ? D. 记过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4.(5分)()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 A. 过失责任 ? B. 连带责任 ? C. 无过错责任 ? D. 故意责任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5分)依据环境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环境。 ? A. 自然 ? B. 人工

? C. 原生 ? D. 生态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5分)限期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和期限两个方面。 ? A. 对象 ? B. 目标 ? C. 内容 ? D. 功能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7.(5分)环境保护法在()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 A. 人 ? B. 时间 ? C. 空间 ? D. 地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20161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方案 方案 编制指南 编制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6年12月

前言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为了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将现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为指导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特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本指南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编写提纲,第三部分编写技术要求,第四部分方案格式。

第一部分 方案方案信息表信息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方案信息信息信息表表

第二部分 编写提纲 前言前言 一、任务的由来任务的由来 二、编制目的编制目的 三、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四、方案适用年限方案适用年限 五、编制工作概况编制工作概况 第一章第一章 矿山基本情况矿山基本情况矿山基本情况 一、矿山简介矿山简介 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 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四、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 第二章第二章 矿区基础信息矿区基础信息矿区基础信息 一、矿区自然地理矿区自然地理 (一)气象 (二)水文 (三)地形地貌 (四)植被 (五)土壤 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矿区地质环境背景 (一)地层岩性 (二)地质构造 (三)水文地质 (四)工程地质 (五)矿体地质特征 三、矿区社会经济概况矿区社会经济概况 四、矿区土地利用现状矿区土地利用现状 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 六、矿山及周边矿山及周边矿山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第三章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和土地损毁评估土地损毁评估 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资源资源调查概述调查概述调查概述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字体大小:(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环境保护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审定版)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下列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一)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 (二)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44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

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4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

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质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水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河流、湖泊、水库等水资源的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住建、城管、农业、资源规划、秦岭保护、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和排污设施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鼓励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水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水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学校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教育,增强学生水环境保护意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