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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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
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
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
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
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
5.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
6.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第六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全面养护、依靠科技、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本着“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宗旨,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路况良好、设施完备。

第二章规划、计划与招投标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的五年规划,提出养护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并向省公路局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根据养护规划和路况评定结果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末之前,将本年度养护计划按规定格式向省公路局及沿线市公路处(局)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每年应优先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养护。

养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通行费收入的10%,按需及时投入,确保路况的良好。

第十一条对规模较大或技术难度较高的大修及专项工程,应事先经设计审查或方案论证。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所经营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运作,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将招标结果向省公路局及沿线市公路处(局)备案。

第三章养护作业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应按国家和省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作业。

第十六条养护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计划,保证养护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养护作业应按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业主自检、政府监管,逐步推行社会监理。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测应积极应用现代检测技术(仪器、设备和系统),提高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建立与公路管理机构联网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对策,制定养护计划。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大修及专项工程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业主组织,行业管理单位参加。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养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路面破损和桥头跳车等影响行车舒适和安全的病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重视春运、雨季的养护,对高速公路的高路堤、高边坡、高挡墙及桥涵、隧道等重要部位及地质情况复杂或历史上经常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路段应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制订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确保人员、物资、设备及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在灾害或事件发生时,反应迅速,抢修及时。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公路局根据交通部《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省内各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提出养护质量指标。

第二十六条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

年度综合检查结果由省交通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选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与检查,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工具及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实施,每季度评定一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按规定的格式向省公路局及沿线市公路处(局)提交上一季度的评定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处(局)应结合季度检查对高速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工作进行抽检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公路局。

第三十条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对其经营范围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省交通厅每年召开一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养护经验,商讨养护对策,奖优惩劣。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在年度综合检查中养护质量指标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厅给予表彰并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养护职责的,省交通厅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强制养护直至报请省政府降低其收费标准或暂停收费等措施责令其达到应有的路况水平。

第三十四条省、市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廉政建设参照《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廉政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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