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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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妇厅字[2012]19号

【发布部门】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2.11.08

【实施日期】2012.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妇厅字〔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组织部:为选树典型、宣传先进,引领激励广大妇女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立足岗位、争创一流,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在实现“十二五”规划宏伟蓝图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宏伟目标建功立业,全国妇联决定,在2013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表彰一批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全国三八红旗手300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200个,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

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作出突出贡献。5.须获得过省级三八红旗手或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或其他省部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

1.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女性职工占该单位职工总数的60%以上。

2.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3.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在界别和行业工作中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作出突出贡献。

5.须获得过省级三八红旗集体或其他省部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

1.候选人从历年全国三八红旗手中产生。

2.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

3.传承文明、弘扬新风,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4.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各条战线业绩卓著,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作出重大贡献。

三、评选程序

1.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组织部按照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被推荐人选经上述单位公示、审核后,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登记表(各2份),于2012年12月28日前将登记表和名单送全国妇联宣传部。全国妇联宣传部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

2.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组织部按照评选条件推荐,每单位推荐1人,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登记表(2份),于2012年12月14日前送全国妇联宣传部。确定的正式候选人由全国妇联宣传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召开评委会议,对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10名为标兵建议人选,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

四、具体要求

1.各地、各单位在等额推荐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时,应充分考虑界别、行业、民族、城乡等方面的代表性。红旗手中,生产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比例要占到20%以上;妇联系统(包括妇联直属单位)的干部及单位比例不得超过15%;副司局级及

以上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评红旗手,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原则上不参评红旗集体;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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