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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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是避免民法内部矛盾,建立民法和谐体系、实现民法整体功能的工具。
2、民法基本原则是评价和解释现行民法规范的准据,是克服现行民事法规的缺陷,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的工具。
(二)是民事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四)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二、中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身份平等包含以下三层意义:
(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1、概念:意思自治原则亦称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从
事民事活动时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2、含义(1)自我决定。(2)约定优先。(3)自己责任。
3、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该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
(三)公平原则
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第二,反对暴利,要求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第三,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应当讲求信用、恪守诺言、不欺不诈、亦不损人利己而谋取非分利益。这项原则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取缔不正当竞争的客观要求。
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1、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宏、体谅之心态,进行民事活动;
2、应遵循市场经济与商品交易之一般规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分权利时务求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并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和利益;
3、禁止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利;
4、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诚实信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的真意。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等;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其中主要表现为生活伦理、商业交往等方面的公认道德规范。
何种事项属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其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种:
1、违反伦理要求。
2、违反正义观念。
3、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
4、侥幸行为。
5、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政治作用。
(六)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指任何民事权利的行使都应符合权利的目的,不得超过权利的正当界限。
1、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
认定权利滥用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主观方面,应看权利人有无导致权利滥用的故意或过失,在客观方面,应看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会的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
2、权利滥用的后果
因权利滥用使滥用者达不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可行使权利而怠于行使时,其权利丧失或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