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10月16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发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

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

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批发企业应当在储存仓库留存批发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

当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省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四十一条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删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删去第四款。 法规正文: 名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经营人员安全培训考试题

烟花爆竹经营人员安全培训考试题 一、填空题 1、未取得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所谓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 、、等物品。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3、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4、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和。(批发、零售)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主要负责人) 6、《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年。(2) 7、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 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统一规划、

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8、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 9、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安全条件) 10、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判断题 1、 三、简答题 1、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2、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人员安全培训考试题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 1、未取得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所谓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 、、等物品。 3、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 4、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为了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执行有关文件及规定,认真履行烟花爆竹禁放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做好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禁放看护、应急处置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我公司项目部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广大市民自律,社会公众监督,基层组织引导,政府部门执法”的原则。 二、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项目部安全稳定工作责任,确保实现安全稳定目标,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做好本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自行看护工作,主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实现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明确分项具体责任制,各管理人员要签定责任书,确保本项目部实现“大事不出、小事减少、严格管理、秩序良好”的要求,各施工人员都要从维护公司安全稳定和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巡视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我项目施工现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三、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项目部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学习有关规定和建委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使广大施工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公德意识、自律意识,提高遵守法规和施工工地禁放规定的自觉性。并在工地四周张挂施工工地严禁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横幅和禁放标识牌。并要教育施工人员到不得购买烟花爆竹,在法定时间内到施工工地非禁放区燃放。 四、明确要求,强化管理 1、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同时加强灭火措施,成立火灾事故处置队,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具,组织消防演练,明确防火和禁放管理负责人。在本区域设置或张贴禁放警示标志,及时清理易燃物、可燃物,加强值班和巡视,及时处理突发情况。确保施工工地没有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制定有效工作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禁止在施工区域内和楼外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者严肃处理。 3、在春节及重大节假日期间,严格加强值班制度,项目部坚持应急值班和领导24小时带班,并全天侯值守。安全部门和保安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的巡逻检查,重点看护春节、元宵等重点日增派人员,加密巡查,全天侯做好应急抢险车辆、设备、物资、

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烟花爆竹存储规定 国家制定公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中,对于具体的存放数量,没有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九条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该规章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在零售户储存数量有另行的规定。如: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就规定: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相关阅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

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为了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确保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燃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具体由以下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兼任,全体。。。。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开展。。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查缴非法、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八个规定动作”为重点,实现。。。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为目标,营造欢庆、祥和的节日气氛。 三、时间安排 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自2012年12月至2012年2月底结束,根据各个阶段不同的工作重点,此次工作分五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启动部署阶段(12月) 研究制定我。。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 标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召开动员部署大会落实任务。 第二阶段:重点宣传阶段(12月底至2012年1月初) 利用各种传媒营造宣传舆论导向,加强对广大。。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宣传工作多层次、全覆盖,做 到烟花爆竹安全常识人人皆知。 第三阶段:全面看护阶段(2012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 保安部及。。。值班人员要进行坚决有力的秩序维护,加强重点时 段燃放秩序的维护,严格落实看护责任。 第四阶段: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2月底)

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批准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9.29 【发布部门】池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10.18 【实施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经2018年8月20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8年8月20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放和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责任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落实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的具体工作。 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教育、旅游、宗教、气象等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以及安全燃放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生物制品、抗生素发酵、原料合成、口服溶液剂、片剂等。 5.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忠县《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请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包括持有兽医专业中专毕业文凭人员、取得兽医技术员技术职称人员和参加兽药法规和兽药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请。 (二)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设备、存放仓库等设施。 (三)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办人在县畜牧兽医局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办人如实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个人情况。 四、申办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交县行政审批大厅(畜牧办件窗口),经书面审查合格的受理,缺材料的退回,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县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包括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告之原因。 六、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县行政审批大厅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是指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制度(2021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制度(2021新 版)

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制度(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为了规范公司的安全检查行为,促使公司内安全检查工作切实有效地落实、开展,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的经营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响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3.公司的安全检查分三个级别: (1)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领各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时间为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检查(购销旺季为半月一次)或专项检查。 (2)各级安全检查: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对部门的安全检查,部门级安全检查与公司级安全检查相配合进行,尤其是购销旺季,要每10天一次大检查,每5天一次小检查,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体系(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体系(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体系(通用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体系是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购买、燃放等环节构成一个整体的密不可分的有机体系。只有全面了解安全管理的全部知识、正确把握安全管理各环节,构成比较完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体系,才能确保各环节的安全。要实现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方法和途径只有两种,一是职工的人为控制;二是企业合理的生产环境。前者是手段,后者是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合理的生产环境、安全设施、技术安全管理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才能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约束职工遵章守纪、有组织自觉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制度去做,制定企业安全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一切生产活动都有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资质。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应设专人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储水桶。 销售地点四邻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销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5箱。 必须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货。 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吸烟及使用煤气灶、煤炉等明火设施。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 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 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生物制品、抗生素发酵、原料合成、口服溶液剂、片剂等。 5. 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 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忠县《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请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包括持有兽医专业中专毕业文凭人员、取得兽医技术员技术职称人员和参加兽药法规和兽药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请。 (二)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设备、存放仓库等设施。 (三)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办人在县畜牧兽医局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办人如实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个人情况。 四、申办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交县行政审批大厅(畜牧办件窗口),经书面审查合格的受理,缺材料的退回,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县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包括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告之原因。 六、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县行政审批大厅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安全生产法辅导: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辅导: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五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大纲要求: 第五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掌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二、了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三、了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四、熟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五、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本讲要点: 1、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2、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内容讲解: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文化娱乐产品。我国是烟花爆竹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全国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约7 000家,销售企业和单位约14万家,出口产值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烟花爆竹生产、

销售已经成为我国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和高风险等特点。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及其生产原材料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如果没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在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中极易引发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对烟花爆竹安全疏于管理,致使烟花爆竹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自1985年至2005年11月,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事故8 532起,死亡9 349人,平均每年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 目前,我l国有170多个大中城市实行“禁改限”,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场需求猛增,安全隐患随之增加,这就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因此,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更为必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主要通过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燃放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和行为规范,确保烟花爆竹安全。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线、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对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和生产企业的安全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

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艺技术进步,采用本质安全、性能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艺,使用安全、环保的生产原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禁止从

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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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仓库安全管理制 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烟花爆竹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提要: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 更多精品:客服 烟花爆竹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仓库区为储存重地,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制定本制度: 1、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2、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4、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5、严禁儿童进入库区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 6、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7、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8、作好进出库区人员登记。进入库区人员必须将身上携带的火种交给门卫暂管。 9、在1.3级仓库内严禁存放A、B级产品或半成品。 10、严禁在库区非危险建筑内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11、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不小于0.7米;运输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45米;成箱产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5米;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现象。 12、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2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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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详 细版 提示语:本解决方案文件适合使用于对某一问题,或行业提出的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过程包含确定问题对象和影响范围,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成本规划和可行性分析,最后执行。,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了切实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确保校。。的安全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20xx 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燃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具体由以下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兼任,全体。。。。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开展。。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查缴非法、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八个规定动作”为重点,实现。。。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为目标,营造欢庆、祥和的节日气氛。 三、时间安排 20xx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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