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四)重要军事设施;(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发布。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

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范文最新推荐------------------------------------------------------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1/ 2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在我国民间传统节日和庆祝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烟花爆竹的燃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以减少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

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严禁使用劣质原材料和违规生产行为。

二、烟花爆竹的销售。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销售商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许可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销售商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告知购买者烟花爆竹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发安全事故。

三、烟花爆竹的储存。

烟花爆竹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储存场所必须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保持通风干燥,严禁混储易燃易爆危险品。

储存场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储存。

四、烟花爆竹的运输。

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和安全标识,司机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安全培训。

烟花爆竹的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超速,确保运输车辆和烟花爆竹的安全。

五、烟花爆竹的燃放。

烟花爆竹的燃放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燃放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燃放资质和许可证,严禁在人口密集区、易燃易爆场所和风险较大的地方进行燃放。

燃放者要严格按照燃放程序和安全要求进行燃放,确保燃放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3篇)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3篇)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烟花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烟花销售商需要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方可合法经营烟花爆竹。

2.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上海市划定了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居民区、工装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等公共场所。

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 燃放时间限制:上海市规定烟花爆竹只能在春节期间燃放,并且只能在指定时间段内进行,一般为除夕晚上、初一早上和初二早上。

4. 燃放数量限制:个人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每户每次只能燃放一定数量的烟花爆竹,具体数量由当地政府根据安全情况和城市规模确定。

5. 燃放安全要求:烟花爆竹燃放时必须注意安全,燃放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不得酗酒或吸烟,必须在开阔场地或水面上燃放,不得在高层建筑、近火源或易燃物附近燃放。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的烟花管理规定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请在燃放烟花爆竹前与相关部门核实最新规定。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二)为加强对上海市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管理。

第二条上海市烟花爆竹管理委员会负责烟花爆竹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管理政策、法规、规章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烟花爆竹是指能够通过自身燃烧及产生声响、光线、色彩等特殊效果、无定形或半固态燃料等物质生成的物品。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第五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公民和组织在使用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第八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增强烟花爆竹使用的安全管理,化解因火源危险而带来的灾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定义烟花爆竹:指由烟花爆炸物质组成,以爆炸产生色彩美观、声响极为强烈的具有军用效应或类似军用效应的物品,包括支架类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类烟花爆竹,小型烟花爆竹,大型烟花爆竹,气罐类烟花爆竹,实心膏类烟花爆竹,易燃易爆混合类烟花爆竹,以及把烟花爆竹放置在有可能掉落的载体上,作为放烟花爆竹的器具。

三、禁止行为1、未经安全部门出具许可证,禁止向危险场所使用烟花爆竹。

2、禁止向普通住宅小区、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投放烟花爆竹,除非有明确的活动计划,拥有应急预案,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保障,再由当地政府部门核准。

3、禁止个人将涉及到的烟花爆竹器具放在住宅、居住小区、学校、机关事业单位等场所投放或储存,除非他有专业技术资质。

四、安全技术措施1、安全检查要求在使用烟花爆竹之前,必须进行水平和垂直安全检查,判断是否存在火源风险,此外还需要检查使用环境里是否有可燃、可爆物品,以确保安全使用。

2、技术保障烟花爆竹操作中必须做到准确无误,能够掌握烟花爆竹的安全技术要点,具有应急处置的能力,并能够及时实施火源熄灭和应急处置。

烟花爆竹活动的操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最长的操作时间不能超过连续的二小时,在连续操作一小时之后,必须休息半小时,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4、安全器材使用烟花爆竹活动时,必须使用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栓设备等安全器材。

五、国家限制管理1、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每类产品在使用前,都必须按照国家或者省级政府有关规定登记注册。

2、政府组织烟花爆竹使用活动,必须遵循或者落实安全技术要求,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操作人员安全,实行对烟花爆竹登记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上海市烟花爆竹售卖许可流程

上海市烟花爆竹售卖许可流程

上海市烟花爆竹售卖许可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上海市烟花爆竹售卖许可的流程如下: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1. 申请人首先需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以及烟花爆竹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遵守本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和用火用电安全,预防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管理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获取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委派专责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测设备和人员,在每批次生产前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获取合法的销售许可证,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杜绝非法销售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第十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确保销售场所的安全设施完善,防火防爆措施到位,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活动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条件,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运输工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和装载,确保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使用和处理管理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的使用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违法使用和超范围使用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禁止在无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或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经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审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配备专门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

第六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在销售过程中应加强对购买者的安全宣传,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玩具烟花作为购买者的替代品。

第七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放置在易燃材料附近或近距离燃放,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八条:禁止烟花爆竹在居民区、学校、医院、仓库、物流中心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燃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违规私自制造、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掷或放置在路面上,避免给行车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严禁在各类活动中燃放大型烟花爆竹,舞狮舞龙等活动中必须使用无烟无火的烟花电子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销售点应保持场地整洁,设立明确的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禁止私自拆解和修改烟花爆竹,任何人不得改变或者替换烟花爆竹产品的内部结构。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进行行政拘留。

第十五条:对于因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年上海烟花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烟花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烟花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视,各地开始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包括限制使用、减少噪音和污染等方面。

作为中国的经济、文化和人口中心之一,上海也积极推进烟花管理,保障市民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以下是2023年上海烟花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区域的设定为了保证市民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上海将设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区域。

这些区域包括市区内的主要商业街区、居民区、学校和医疗机构周边等人口密集地区。

此外,还将禁止在故宫及其周边地区、豫园和外滩等历史文化景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间的限制为了减少烟花爆竹对市民生活的干扰,上海将限制燃放时间。

燃放时间将主要集中在春节的除夕夜和元宵节的晚上,每天的燃放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其他时间禁止在城市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的燃放许可制度为了确保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上海将实行严格的燃放许可制度。

只有获得燃放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才能在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许可证将由相关政府部门发放,并对燃放单位或个人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噪音和污染控制上海将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噪音和污染的监管。

燃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减少噪音和污染的产生。

在燃放过程中,燃放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建立隔音措施、喷洒水雾等,控制噪音和污染的扩散。

五、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市民对烟花管理的认识和理解,上海将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通过各种媒体和社区活动,向市民普及烟花爆竹的危害和安全知识,提醒市民遵守烟花管理规定,共建和谐的生活环境。

六、处罚和监督对于违反烟花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上海将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其燃放许可证。

对于个人的处罚将包括罚款和行政拘留等。

此外,上海还将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监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及时处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

总结2023年上海烟花管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3 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在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应当注重安全性、环保性和节能减排,推广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条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制度,加强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保证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烟花爆竹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储存活动。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设施,保持通风良好,严禁使用明火和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储存安全。

第五章运输管理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运输活动。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2024年上海烟花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烟花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烟花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辖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机构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严管严控的方法,综合使用法律、行政管理、科技手段等多种手段,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安全存储、安全运输、安全使用。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生产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装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三)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四)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并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标准,施行分类生产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进行标准化管理,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检验和质量追溯等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生产额度进行生产,超出额度的不得生产。

第三章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第十条进口、销售、租赁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上应有烟花爆竹经营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第十一条进口、销售、租赁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租赁范围和限额进行经营,不得泄密、倒卖或超范围经营。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必须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培训,确保经营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防护措施。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上海烟花管理规定范文上海市烟花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海市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销售、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分为两类:一类为民用烟花爆竹,二类为专业烟花爆竹。

第四条上海市烟花的管理机构为上海市烟花管理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生产、销售、仓储经营、运输、放映、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使用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登记。

第六条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仓储经营、运输、放映、燃放等与烟花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普及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八条禁止使用烟花爆竹干扰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烟花爆竹,并将负有对烟花爆竹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和质量安全追溯责任的具体责任细化。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跟踪系统,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对烟花爆竹进行测试检验,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合法、合规的销售网络,对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内、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烟花爆竹,不得在人多、密集区域、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以及有安全隐患的区域使用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制定消防预案,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存放。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输规定,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的放映活动应当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时段、区域进行。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5修订)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5修订)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5修订)【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修正)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修正)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10•【字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按照本规定,对管辖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工商、供销、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运输、存放实施安全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赋予的职责,对烟花爆竹实施安全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举报。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所查获的烟花爆竹的价值,给予举报人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第六条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取得其核发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准生产。

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的外壳或外包装上标印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

第七条市供销合作总社日用杂品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日用杂品总公司)应根据市场预测,制订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的计划,报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定后,统一订货采购和组织批发。

市日用杂品总公司采购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

第八条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爆炸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

市日用杂品总公司从外省市采购的烟花爆竹运入本市,应当向市公安消防部门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向承运部门办理运输业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释疑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释疑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释疑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2016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释疑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答: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城市人口密度不断上升,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从公共安全角度,近年来,由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从环境保护角度,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PM2.5显着上升,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为此,市政府提出修改1994年《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建议扩大禁放范围,从严管理烟花爆竹,并提出了相应的执法举措。

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问:今后,本市哪些地方、哪些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16年春节能否燃放烟花爆竹?答: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市在外环线以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外环线以外,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等八类区域、场所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此,“外环线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将成为常态化管理制度,春节等节日期间外环线内也是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6年春节将是外环线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一年。

3、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和运输有哪些规定?答:从源头上从严控制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和运输,是做好后续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为此,《条例》规定从严从紧做好烟花爆竹源头管理,具体包括:1、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2、本市外环线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3、逐步减少本市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数量和烟花爆竹的市场投放量;4、对烟花爆竹的.运输和流向实行严格的监管。

4、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答:《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是我国民间的传统工艺品,但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成为各级各地安检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下文是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以及安全燃放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以下称燃放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依法投保相应的保险险种;鼓励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

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六条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经由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经由本市港口出口烟花爆竹的,应当以集装箱形式运输,不得在本市装箱作业。

第三章燃放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第二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或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外经营烟花爆竹的,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规定的,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花爆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二)对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未按规定将封存的烟花爆竹销毁、处置的;(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

第三十二条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