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钢购销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美市民中心工程

型钢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供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11年03月

需方: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立信广场204室中建三局

供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需方与供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集美市民中心工程型钢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集美市民中心工程

1.2工程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路

2货物及数量

2.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供方按本合同要求及需方通知要求,向需方提供的型钢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2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下表。

2.3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2.4第2.2款表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实际需用量。如货物数量或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的数量,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并退还给供方,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需方提前通知供方,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3质量、数量要求

3.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3.2型钢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

3.3数量验收:

3.3.1 材料以过磅方法验收,如数量上有异议,在收货时当场提出。

3.3.2 如数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送至厦门市商检局地磅进行复检,若磅差在千分之三以内,则以供方提供的数据为准,且过磅费用由需方承担;若磅差在千分之三之外,则以复检结果为准,且费用由供方承担。

4质量保证

4.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供方负责与制造商协调。

4.2 供方须向需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5价格

5.1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5.2“我的钢铁网”(网址:,下同)上有信息价:

采购货物以采购当日12点之前的“我的钢铁网”公布的厦门市同规格及相应品牌钢材价格(若价格公布超过一次则以平均价格)为基础价。采用满200万元人民币为一个结算批次,三钢/众达对应品牌规格,每吨加价60元;如采用月结,三钢/众达对应品牌规格,每吨加价70元。

5.3我的钢铁网上无信息价:

﹙1﹚φ6.5-10的盘螺,在三钢/众达φ16-25对应品牌的信息价基础上分别每吨加价350元、300元;φ28、φ32螺纹钢在对应品牌的φ25信息价基础上每吨加价150元;φ36、φ40在对应品牌的φ25基础上每吨加价350元;三钢/众达φ12、φ14的在螺纹钢在φ16-25对应品牌的基础上分别每吨加价150元、30元。

﹙2﹚如φ16-25的信息价不一致,则以φ25的为基础。

5.4合同总金额:暂定1783451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捌佰叁拾肆万伍仟壹佰陆拾元整)。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需方在2.2款表格中暂估数量和信息价计算得出的暂估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需方、供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约定单价为准。

5.5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6支付

6.1按金额批次结算:供方所供货物价值200万元为一个结算批次,需方在收到全套单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该笔货款的100%。

6.2按月结算:每月20日供方应针对上月运抵工地现场并经需方签字确认收到的货物向需方提交付款申请,需方在收到全套单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该笔货款的100%。

6.3本合同项下的货款支付,采用按金额批次结算和月结算两种方式:在一个月内所供货物价值满200万元,采用6.1约定的结算方式,一个月内所供货物价值未满200万元,采用6.2结算方式。

6.4供方应按结算金额向需方提供等额发票,并按每次实际收款金额提供等额收款收据。

6.5如需方应向供方支付的货款超过10万元,需方委托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粤)直接向供方支付该货款。

7供货时间

7.1供方应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到2011年9月30日。

8交货地点

供方应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集美市民中心工程施工现场内指定地点交付需方。

9供货方式

9.1供方必须配合全部工程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需方应在计划修订后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计划,以需方说明的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供应货物,但需方应给予供方合理的供货准备时间。

9.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供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8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在需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供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需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需方采购时的市场价高于本合同价格之差额

2)需方采购货物发生的实际费用(含采购货物价款)高于本合同价格之差额。

如因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供方还应承担需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

9.3需方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时,供方同意积极配合,供应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9.4供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需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9.5供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9.6供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9.7供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9.8供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9.9供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供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并补偿需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10供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听从需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需方现场文明施工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需方管理的人员、车辆,需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责任。

10双方负责代表

10.1需方指定蒋仲兰()卢超军()和施工班组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供方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需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

10.2供方指定阮闾萍()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供方代表与需方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10.3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物顺利交接。

11包装

11.1供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送货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