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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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二○一一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司联字第1号)和今年十月二十一日召开的佛山市禅城区征兵工作会议精神,就我校今年冬季征兵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条件及时间

1.征集对象。我校在读全日制本(专)科男女学生,优先征集2011级新生。

2.征集新兵的年龄。男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21周岁(即1993年1

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出生),本科毕业生放宽到24岁(1987年12月31日后出生),专科毕业生放宽到23岁(1988年12月31日后出生);女青年年满17至19周岁(即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出生),普通高校在校生放宽到20岁(1991年12月31日后出生)普通高校毕业生放宽到22岁(1989年12月31日后出生)。

3.征集新兵的条件。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按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新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

民体格检查标准》、国防部征兵办《关于征兵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国征字第01号)和今年8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执行。

为了尽量多征集高学历青年入伍,今年对体检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第一,在视力要求上,适当放宽,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第二,适当放宽男性应征公民的体重标准,规定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价体重15%的,为合格。第三,适当放宽了关于文身瘢痕的标准条件,规定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厘米,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为不合格;其他部位文身或瘢痕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为合格。第四,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为合格。

4.征集时间。今年冬季征兵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实施,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二、征兵任务及报名办法

根据今年禅城区政府征兵办公室下达给我校的征兵任务征集新兵,征兵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将任务分配至各二级学院。但各学院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征兵宣传发动和报名工作。

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

今年女兵征集,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坚持公开征集,择优征集。

三、组织实施

今年我校征兵工作分为六个阶段实施:

1.10月31日前为组织准备阶段

一是成立“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和“征兵工作办公室”,机构组成人员如下:

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许晓珠

副组长:龙恩保

成员:陈宪年、梁春华、黄伟雄、余从良、容振坤、龙恩保、罗月红、曾卓洪、甘荫全、劳兆汉、何东云、李炳亮、余国斌、卢奕坤、岑桂芳、李思虹、潘转合、刘小辉、肖新旺。

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学校武装部龙恩保副部长兼任,武装部全体干部为办公室成员。办公电话:82982307、83961371。二是召开征兵工作会议,部署征兵任务。

2.11月1日至11月7日为征兵宣传发动和报名阶段。一是加强广播宣传、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营造征兵工作良好氛围;二是通过各学院向广大学生宣讲参军入伍,加强国防建设的意义和佛山市给予入伍大学生的各项优抚政策。

3.11月8日至12月1日(24天)为应征学生上站体检、政审阶段。严格按照区征兵办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实施体检工作:一是完成应征学生病史调查、体格目测和上站体检推荐工作;二是向学生入学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三是填

写好《应征青年上站推荐表》、《应征青年病史调查表》送区征兵办。

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按有关规定主要由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协助与承办。此期间要完成“五方”联审和家访、外调,并将《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和其他档案材料一并交禅城区征兵办政审组。

4.11月28日至12月9日(12天)为禅城区集体审批定兵时间,12月9日前将《入伍通知书》发至各新兵家长。定兵后要利用1天时间对新兵进行常识教育和必要的训练。新兵交接起运和欢送新兵入伍大会的具体时间,待市新兵运输工作会议确定后再另行通知,新兵交接在新兵起运前一天进行。

四、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以下优抚政策

1.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各学院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凡课程学习时间超过2/3课时的可以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及格以上和相应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部队期间,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但必须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2.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

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3.安排复学。退伍回校复读的大学生,应在退伍后三个月内回原校办理有关复读手续。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根据学生的意愿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复读,原已通过的课程可以免考;个别学习困难的,可以申请留级;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伍的,学校准予其复读。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可优先选拔为国防生。

4.发放优抚金。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批准入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我校根据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关于给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发放优抚金的意见》发放优抚金。

5.妥善安置。服役期间,入伍大学生的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有关优待政策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应复学,不能复学的大学生,学校出具不能复学的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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