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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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防监控系统管理,保障公司总体安全;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提高公司安全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职责:

1、设负责人负责监控系统相关日常管理与维护;

2、信息部设置负责人的管理权限,并设置管理员密码和负责人密码,禁止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3、负责人做好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检测与基本维修,及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并做好纪录;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的,应及时上报信息部;

4、由信息部负责对负责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监控系统的操作维护与数据调取;

5、信息部人员定时对监控视频进行查核。

三、设备日常管理与维护:

1、监控室需+做好日常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禁止烟火、用湿手或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2、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不得无故中断监控设备;

3、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故意设置障碍,故意遮挡摄像镜头等;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上报信息部,由信息部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巡检,事后做好纪录;

4、信息部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

5、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信息部,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工作异常情况;

6、负责人定期清理会遮挡红外对射探测器的障碍物,如树枝、树叶等;定期检查监控摄像头是否固定牢固等。

四、监控资料管理:

1、公司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监控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原始数据记录,如需调取由负责人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

2、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监控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由负责人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3、对涉及公司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4、保卫科监控室须有工作人员值守,负责监控;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0 天(个别单位视情况而定)。

五、违规操作及处罚措施:

1、未经公司许可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与系统无关程序、无故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或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的;

2、随意调整摄像头位置、无故中断各视频点监控、故意设置障碍(如遮挡摄像镜头等)、删改或破坏视频监控原始资料等影响正常监控的;

3、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信息,泄露安全秘密,或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使用部门没有定期对所属区域摄像镜头灰尘、蜘蛛丝等进行清扫,使视频图像模糊

不清,影响正常视频查询的;

5、视频监控系统损坏24 小时内,使用部门没有将损坏情况上报的;

以上违规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另追究赔偿责任;对于触犯国家法规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行政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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