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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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富裕水深
(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八条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追越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航道、莲花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一条速度限制
(一)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
(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能见度不良
(一)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
(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
(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锚泊
(一)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锚泊;
(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锚泊。
第十四条拖带
(一)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交通管制
(二)禁止船舶在莲花航道66号、67号灯浮至68号、69号灯浮和72号、73号灯浮至74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第三节其他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船舶定线制
船舶在定线制水域航行时,应遵守定线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港口航行规定
珠江口水域各港口有其他航行规定的,按其他航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语定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高速船”是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
以上,在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及以上的各类船舶;
(五)“主航道”是指榕树头航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头航道、莲花航道或莲花航道;
(六)“小船推荐航路”是指设置在交通管制区部分主航道
外侧,以沿岸通航标志(柱形构造,白蓝白,菱形望板,蓝色闪光)
标示边界,可供吃水3米以下船舶航行的航路;
(七)“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八)“水道河口”是指横门水道、龙穴南水道、凫洲水道、太平河、浮莲岗水道、沙田河、淡水河、麻涌河、东江口等与珠江口主河道相交汇的河口;
(九)“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十)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未列事项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解释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施行
(一)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国海事局以往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主要修订容简介
为了进一步适应珠江三角洲航运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海事局针对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的变化情况和存在问题,对2002年实施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暂行)》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继续保留原《规定》分四章的结构,并在继承原规定好的方面基础上,进行补缺、调整、规和提炼。
经修订后,新规定条款数量从原来的六十一条减少到三十四条,便于记忆和遵守。
修订后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的主要修订条款:
1.富裕水深
修订要求: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低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低于吃水的10%。
2. 主航道航行
原《规定》要求吃水3-5米的船舶应主动避让主航道航行的大型船舶,修订删除了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为大型船舶的概念,规定“在主航道航行时,吃水3-5米的船舶应主动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使之更符合实际情况。
3.交叉相遇
修订增加了船舶在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水道河口与主航道相遇的两种情况,明确船舶在上述水域交叉相遇有构成碰撞危险时,统一按照《1972年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4.速度限制
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节以下。
这为新增加条款,主要目的是给驾引人员传递一个信息,就是在港航行应使用港速度,禁止盲目高速航行,进一步保障安全。
5.能见度不良
修订将能见度不良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二是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节以下。
修订主要是对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船舶做速度限制,同时删除对在航船舶的禁航规定。
6.拖带
大型拖带船舶的操纵能力受限严重,修订根据船舶航行安全和水域管理需要,增加了这方面容,要求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7.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
修订主要考虑到目前珠江口水域有不少修(造)船厂,船舶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有一定危险性,因而要求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的船舶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进行,不能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8.高速船
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避让方面要求按照2006年原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管理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二是增加限速方面容,要求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在能见度小于500米时,与他船一起遵守禁航规定。
而能见度大于500米时,考虑到高速船的车舵避让优势和营运效率要求,对其限速进行豁免。
9.交通管制
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二是不做细化规定,具体航段的通航要求由海事局的《大型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规定》或其他规性文件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