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运输山皮土协议书(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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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运输山皮土协议书(刘)

山皮土(石)买卖合同书甲方沈彰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同内容甲方在承建沈彰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路基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土方,作为路基填料。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出卖部分山皮土(石)作为甲方的路基填料,并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签订及履约地点

(1)合同签订地点在沈彰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即原苏家岗小学。

(2)合同履行地在新民市巨流河村沈彰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主线桩号K39+400~K41+100段,即第七合同段起点至巨流河村油路,乙方挖取山皮土(石)限定在巨流河北山。

三、合同单价及数量甲乙双方暂定山皮土数量为5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山皮土单价为9.5元(其中包含土方底价、挖装运费用、环保、矿产、土地、工商、税务等全部费用),合同总造价暂定4750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伍仟元),结算按实际发生。

四、山坡土(石)质量甲方所需要的山坡土(石)必须满足高速公路路基填筑需要,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即运到路上不用晾晒就能碾压且能够压实,并且其中石渣含量不低于50%,不含腐植质和垃圾(包括建筑垃圾)。

五、双方权利及责任(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检查土质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车辆装的多少,确认无误后,给乙方开具票具。

(2)按时给乙方结算。

(3)负责路基主线范围内的施工便道维护,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4)当乙方运送的山皮土不满足要求或因甲方以外因素(比如监理等检查需要停工或气候影响需要停工)停工,事先通知乙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拒收土方。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办理政府各部门的手续,并缴纳各种费用。

(2)乙方所提供的山皮土(石)必须保证甲方所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如乙方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山皮土(石),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山皮土(石)质量由甲方试验室检查,不合格山皮土(石)甲方

有权拒收,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所发生的任何事情,包括安全事故等,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负责挖装运卸等一系列工作,负责协调、维护山场至路基段施工便道,并负责该段噪音、污染等项事宜,其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管理,保证土质合格,并卸到甲方指定的位置,当甲方因施工原因不需要山皮土(石)时,乙方无条件停止运输。

对不按照甲方要求的数量和质量运来的山皮土(石),甲方有权

拒收。

(5)当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土方款时或非乙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有权停止运送山皮土或解除合同。

六、结算方式及其它事项

(1)山皮土(石)数量以立方米为单位,数量以双方共同检尺确定,单价每立方米9.5元,该价格为到场价格。

(2)施工过程中,甲方派人负责收料,乙方派人记车数,第二天乙方向甲方索要票据,进行核对,每天核对前一天的车数。

(3)山皮土(石)每运到壹拾万元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把票据交到甲方处,由甲方以转帐形式支付山皮石价款。

乙方给甲方开具正规发票,发票费用由乙方承担。

(4)当甲方资金有困难时,甲方可以提出停止施工,若乙方有能力并认可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先运一部分,待月下月

10前付清前款。

施工结束后,甲方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余款。

七、合同其它事项

(1)合同自签订后生效,合同履行完后,合同自动失效。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沈彰高速公路第7合同段吉林省中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二○○六年五月四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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