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调控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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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方电网调控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安全生产职能战略,加快推进南方电网调控一体化建设,实施安全高效的系统运行管理,制定南方电网调控一体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电力生产运行行为可分为调度、控制、监视、巡维、试验、检修六个主要环节,其中调度、控制、监视是作用在系统或系统元件上的运行行为,24小时不可间断运作,是电力系统运行的核心业务。巡维也是作用在运行元件上的生产行为,与电力系统运行密切相关。

第三条调控一体化是指电网调度、控制、监视三环节实施集中管理和一体化运作,本指导意见主要明确调控一体化管理模式、工作界面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四条调控一体化建设应按照“统一平台、集中控制、集中监视、分区巡维、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第二章建设模式

第五条调控一体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在实施运行设备集中监视、集中控制的基础上,实现电网调度业务与设备集中控制和集中监视业务高度融合,一体化运作。

第六条按照“谁维护、谁监视,谁调度、谁控制”的原则划分设备集中监视、集中控制职责,即设备集中监视范围

原则上应与设备维护范围一致,由相应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承担;设备集中控制范围原则上应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由相应设备调度管辖单位承担。

第七条网省公司层面,调度机构内部设立电网控制中心,采用调度、控制合一的模式,对调度管辖范围内具备远方操作条件的设备实施集中控制。

第八条超高压公司设立运行监视中心,承担所维护设备集中监视职责。直流换流站集中监视、集中控制的管理模式另行确定。

第九条调峰调频公司设立运行监视中心,承担所辖水电厂、抽水蓄能电厂设备的集中监视职责。

第十条地区供电局层面,调度机构内部设立电网控制中心,采用调度、控制合一的模式,对调度管辖范围内具备远方操作条件的设备实施集中控制;在设备运行维护部门设立运行监视中心,对所维护设备运行状态实施集中监视。地区供电局可采用调度、控制、设备运行监视合一的模式,将运行监视中心设在调度机构内部。

第十一条实施集中监视、集中控制的变电站可实行无人值班。发电厂、500kV变电站应有人值守或作为巡维中心驻地。

第十二条地区供电局根据作业半径合理设臵若干巡维中心,保障设备运行异常及时检查处理。巡维中心驻地原则

上应设在枢纽变电站。

第十三条县级供电局调度控制中心对管辖范围内设备实施集中控制、集中监视。具备条件的地区,县级主网调度、控制及设备集中监视业务可逐步集约到地区调度控制中心和运行监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职责界面

第十四条合理划分调度、监视、控制三个环节的职责界面,是推进调控一体化建设的关键。

第十五条按对象、内容不同,监视分为系统监视和设备监视两类。

第十六条系统监视是指对运行系统全局性、整体性等信息的监视,监视内容包括网络结构、发电出力、系统负荷、潮流、频率、电压等。

第十七条设备监视是指对接入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的监视,设备监视分为直接影响系统运行信息监视、不直接影响系统运行信息监视。直接影响系统运行信息包括一次设备运行状态、负载、电压以及设备跳闸信号等;不直接影响系统运行信息包括一次设备油气压力、温度等设备运行参数、运行环境及厂站二次设备运行状态、异常等。

第十八条系统监视由各级调度控制中心负责;不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信息监视由运行监视中心负责,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信息监视由调度控制中心、运行监视中心

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运行监视中心负责影响设备运行的输变电设备在线监测告警信息监视;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输变电设备在线监测信息分析与决策。

第二十条变电站站用电、辅助系统的运行监视由运行监视中心负责。

第二十一条按是否影响系统运行,控制分为系统性操控和非系统性操控两类。

第二十二条系统性操控是指对系统直接产生影响的操控,包括开关、刀闸、中性点地刀分合,有功、无功功率调整,保护、安自装臵投退、定值修改等。

第二十三条对于系统性操控,按照操作方式不同,分为调度遥控操作及调度指挥操作,由调度控制中心直接实施或指挥现场实施。

第二十四条非系统性操控是指对系统不直接产生影响的操控,包括调管设备与系统隔离后的操控,非调度管辖设备的操控。非系统性操控由现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网、省级调度控制中心承担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系统运行监视、系统性操控以及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信息监视,对具备遥控条件的调管设备实施远方操作,指挥现场操作。

第二十六条地区调度控制中心承担调度管辖范围内的

系统运行监视、系统性操控以及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信息监视职责,对具备遥控条件的调管设备实施远方操作,指挥现场操作。运行监视中心承担本供电局维护设备的集中监视职责。

第二十七条超高压运行监视中心、调峰调频运行监视中心承担本单位维护设备的集中监视职责。

第二十八条超高压运行监视中心、调峰调频运行监视中心及供电局运行监视中心应具备设备集中控制功能,必要时,在调度控制中心指挥下实施设备集中控制。

第二十九条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巡视、维护及现场操作、设备故障及异常检查工作由巡维中心人员或变电站值守人员负责。

第四章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第三十条为确保调控一体化模式下各项业务安全有序开展,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第三十一条网公司统一制定系统运行控制管理规定,规范调度指挥、运行控制、运行监视等业务的管理内容及要求;组织制定需要在全网范围内统一的业务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及业务流程。

第三十二条各分子公司根据业务运作需要,依照网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承接的管理办法和作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开展调控一体化试点或示范的供电局可根

据业务运作需要,在网、省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及作业标准基础上,补充制定或细化调控一体化业务作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按照调控一体化模式运作的单位,至少应具备以下作业标准:

1、设备监视、设备操控业务指导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界面和分工协作关系等。

2、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规范作业内容、业务流程、方法及要点等。

3、设备监视、设备操作、综合停电计划执行、设备异常处臵、站内设备跳闸处臵、线路跳闸处臵等核心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的具体过程。

第五章技术支持系统建设

第三十五条根据调控一体化建设模式要求,应按照统一平台的原则建设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自动化、继电保护、安自装臵、通信等二次系统技术支撑能力。

第三十六条按照“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分批实施、逐步推广”的总体思路,根据公司二次一体化总体要求,结合电网运行实际需求,遵循南方电网一体化电网运行智能系统(OS2)总体架构,建设和完善各级调控一体化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十七条地区供电局调度控制中心、运行监视中心应采用同一套技术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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