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和清算若干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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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若干问题浅析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朱金明
内容提要:2005年底公司法的修订,对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如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但在公司清算制度上没有实质性的修改,清算制度还存在许多法律上的漏洞和不足。可喜的是,新公司法引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后,对促进清算义务人履行公司清算义务、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实践和法人人格否认在公司清算实务中的运用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的司法解散、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解散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由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状况进行清理,清偿公司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活动。本文针对新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方面的进入和不足,以及实践中涉及若干问题探讨如下。
一、新公司法在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方面修订的进步和不足。
1、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完善了公司解散制度
修订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种情形,并没有建立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而在现实中,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或或公司事务因股东内部纠纷陷于僵局时,中小股东不能以投票权制约大股东,在股东关系产生裂痕时他们无法正常转让其持股,不能撤资,不能分配股东利益,无法查阅和监督财务帐册等等,使中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这次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确立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
所谓公司的司法解散,是指司法机关依据适格主体(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请求依法裁决对公司予以解散的一种制度。当公司自己无力对内部矛盾进行处理时必须借助于司法机构进行司法救济,即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公司的方式,达到终止公司的目的。这次,公司法修订中明确将司法解散规定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是非常必要的,充分体现了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障体系的立法精神,是一大进步。
2、新公司法在公司清算方面实质性修改不多,公司清算制度仍需完善。
目前我国公司解散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公司清算不合法及故意不进行公司清算来逃废债务,使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公司清算责任制度不完善。新公司法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但就整个公司清算制度来看,没有多少实质性的修改。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在公司清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清算主体和清算责任不明确。
新公司法没有引入清算主体的概念,仅规定了清算组。但清算主体和清算组还是有本质的区别。清算主体即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责任主体,而清算组应是由清算义务人或法院依法成立的、具体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组织(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由于缺乏清算主体的规定,公司法对清算主体(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分别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利害关系人如何追究其责任,都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这就造成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在面临终止时故意不清算、拖延清算、清算不合法及利用公司清算逃避债务的情形,往往使公司清算制度无法贯彻落实。
2)、清算程序不完善,不利于实际执行。
公司清算的具体程序主要涉及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公司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公司清算费用的承担、公司财产的分配问题。公司在清算时,应通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公司债权等。对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笔者认为,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机制可参考和借鉴破产清算中的做法。此外,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申报债权的期限,但没有对超过申报期限的债权的规定认定机制,比如对超过了申请期限的债权如何处理。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公司法没有从法律上公司清算应设定合理的期限,对超过清算时限仍未进行或仍未完成公司清算的,也缺乏责令清算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惩罚机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清算主体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一恶意行为严重妨碍了公司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应该对公司清算主体在清算时间上予以规定。当然,由于导致公司清算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法律在规定清算的限时也应有所不同。比如公司系自由解散而导致清算,则公司应当在公司决议解散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组织清算。如公司系由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被清算,则应该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定时间内组织清算。
3)、公司被吊销执照后的清算问题尚需专门规范和制约。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指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强行收回企业营业执照并予注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对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被依法强制解散,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企业的清算问题。因为公司清算之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未经清算,不得注销,所以吊销营业执照应与企业的解散清算程序相结合。
从现实来看,一个比较普遍情况是许多公司在大量举债、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往往采取不进行年检或将公司关闭歇业,故意让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公司股东又重新设立新的企业、重新进行经营,这样吊销营业执照似乎成了逃避公司债务的的一种有效方式。对这样的情况,公司法应该作出专门的规定,强化被吊销执照企业的清算程序和责任,以规范和制约公司股东,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程序,可考虑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一,在公司股东能够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应由股东负责组织清算,在其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组织清算,并予以监督。其二,在公司股东拒不组织清算或明显不能公正地组织清算时,经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