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安装使用管理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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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安装使用管理制

度1

危险品专用车辆标志、标识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强运输公司各类安全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1、运输公司使用的标识标志主要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悬挂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载部分(罐体、栏板)标识标志,内容主要包括底色、色带、警告语、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等。

2、各类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由安全经理负责,包括安全标志的统计,标识位置,标记的更新维护等内容。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的悬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CB13392-92)执行,三角形顶灯放于驾驶室顶部表面前端中间位置,标志牌固定安装于车辆尾部的右方与丰辆号牌相对应,不得随意悬挂或放置在驾驶室内。

4、罐车辆罐休外表底色应统一喷涂银灰色按(GB-3181《漆膜颇色标准样本》规定),低温型罐车堆体外表面为铝自色;不锈钢质和铝质罐可使用金属原色。

5、公司车辆罐体粘贴色带要求:

(1)沿罐体水平中心线四周或粘贴一道表示介质种类的环型色带(反光),颜色根据载运的物质予以区别(载运易燃介质涂

红色、腐蚀介质涂黑色、毒性介质涂黄色)。

(2)色带宽度按照车辆载质量分为三种,详见附件1。

(3)企业标志应设置在罐休前部色带的上方位置,尺寸不大于600mm×600mm。

6、槽罐车辆在车辆罐体两侧色带上部中央位置喷涂“危险品”(大红色反光)字样,字体为黑体.字高不小于25Omm 规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在罐体两侧色带上方中央位置喷涂“严禁烟火”(大红色反光)字样,字体为黑体,字高不小于250mm 规格。

7、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应分别安装在车辆承载部分两侧前部和尾部中央位置。标牌尺寸根据车辆载质量分为两种(详见附件1 )。标牌内容包括:(1)标牌右面按照GB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的图形、字样、颜色标明标志图形。

(2)标牌左面依照《危险货物安全标签》标明物质名称、编号、警示词、危险性概述等。

(3)标牌下方主要表明灭火方法、安全措施、应急咨询电话等内容。

8、停车场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危险区域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等。上述警示标识由安全经理根据现场安全需要而

定制相应的标识。

9、装卸场所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预防触电,预防高空坠物,危险区域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使用手机,车辆限速标志

等。上述警示标识由各驾驶员、押运员严格遵守各装卸场所的标识规定

10、车辆停运检修或公路紧急检修,车辆应悬挂“检修标识”和牌,打开车辆警示灯,维修区域设明显的安全警戒线或警示标识,并根据检修性质悬挂相应的安全标识。

11、现场固定安全标识应随时保持完好,醒目,由公司负责更新,现场临时用安全标识,如检修标识等,一旦车辆检修结束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应及时撤换相应的安全标识。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

文件编号:YJYH—AQ—2018—034 文件类型:受控文件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防止由于擅自动火作业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生产现场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及编写依据

2.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盈江县允罕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规定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管理。

2.2 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职责

3.1 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一级动火作业的批准。

3.2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动火作业的批准,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动火作业签批、风险辨识及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各部门/分厂以及作业负责人负责三级动火作业的签批和监管。

3.4 动火作业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员负责对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现场的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 内容与要求

4.1 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4.1.1 一级风险等级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包括公司柴油罐区及运行中的输油设备,运行中的煤磨及煤粉输送和储存设备,运行中的总降变电站及高压配电室,运行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氨水罐区等。

4.1.2 二级风险等级动火作业:指在非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包括检修状态下的煤磨及煤粉输送管道和煤粉仓;停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氨水罐区、稀油站;检

修状态下的总降变电站及配电室;原煤堆场;仓库(纸袋库、油品库);

4.1.3 三级风险等级动火作业:指一级、二级动火以外的非防火重点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的动火作业。

4.2 动火作业审批管理

4.2.1 在危险区域实施动火作业的部门/分厂应根据动火等级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并做好风险辨识、落实防范措施,经相关人员确认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4.2.2 办理动火作业的部门/分厂根据动火区域具体情况,一级风险等级的动火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经审批、确认后方可作业。

4.2.3 外协承包商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

项目的关联部门/分厂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联系安全环保处,共同办理《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部门/分厂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及安全监护人共同到现场落实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完成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2.4 《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叁份,第一联白色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便于现场检查监督;第二联红色由安全环保处保存,保存周期至少一年;第三联黄色由中控室保存。

4.2.5 《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危险作业申请单上签字。

4.2.6 《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不准转让或随意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2.7 动火作业的《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有效期为8小时,同一作业区域或同一项作业可延长至12小时,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盈江允罕危险作业申请单》。

4.2.8如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实施一级动火作业的,须电话报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现场主要负责人进行授权,在做好全面风险辨识、防范措施确认或安全技术交底后,经授权的现场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

4.3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4.3.1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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