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总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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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采购总量合同
需方:
供方:
为保证需方公路大桥物资供应的顺利进行,经需方选定供方为公路大桥工程施工所需部分钢材供应商之一,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标的物
1、本合同标的物为开封黄河公路大桥所需的部分钢材;
2、材料的具体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依据采购供应计划;
3、生产厂家选择:型钢、钢板应以武钢、包钢、济南钢厂、安钢、舞钢等国家正规大厂产品为主。如供方提供其他厂家产品应提前征得需方同意。
二、供货
需方应及时提出月度工程材料需用计划表,供货依据为需方的《月度工程材料需用计划表》。
1、需方通知时间将所需材料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开封县袁坊乡开封黄河公路大桥Ⅲ标工地。
2、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前一切有关运输事宜均由供方承担,运费由供方负担(车板交货)。
3、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由需方组织人员、机械卸货。
4、到达工地的每批钢料均应开具盖有供方公章的送货单并标明价格。每批钢材的材质证明书均应随货同行及时交到收货人手里(传真件加盖供方印鉴亦可)。
三、验收
1、供方每批钢材进场均应经需方专人对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需方验收人在供方送货
单上签字认可才能确定该批钢材的数量和外观质量合格。质量验收合格应以需方试验部门出具的进场材料复验报告为准。验收时间为货到工地7个工作日内。
2、材料按检尺理论换算重量验收。除钢板以外的钢材应执行国标验收标准,钢板的负公差应低于0.3mm;在必要时需方有权过磅抽检,过磅重量与理论换算重量公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价格
1、本合同为钢材供应原则文件,供应价格依当期所签定的《供应合同》执行。
2、供应合同所指单价均为供方运抵需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的车板交货价。
3、因市场价格浮动,为减小双方风险,需方按如下方式确定供货价格及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商:①需方依据工程所需钢材数量、规格按月提报计划。②依计划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并由供应商报价。③需方依据当期网上价格及供应商的报价,其最低价为该批进货计划的供应价,并由该报价的供应商承担供应项目。
五、结算与支付
1、供需双方每月25日结算一次当月货款,由供方出具正规发票报需方财务确定债权债务。
2、供方材料到场两个月支付货款,需方欠款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3、需方以银行电汇或汇票方式支付供方材料款。
六、双方其他责权
1、需方有责任在每月25日及时提供下月《月度工程材料需求计划表》如临时增减用料计划应最少提前3天通知供方,供方应确保需方的施工需求。
2、供方货物运到指定地点,需方有责任及时组织人员、吊机卸车以减少供方车辆积压。
3、需方有权拒收供方所提供的不符合合同及清单所规定的产品,对上述产品供方有责任无条件退换。供方还有义务协助需方调剂非供方原因造成的多余物资。
4、因供方原因不能满足需方施工需要时,需方有权另行组织供料。由此而造成的超额
费用(同供方当期供货价格相比)全部由供方承担。
5、供方应认真履行其投标文件内的所有服务承诺优惠条件。
七、违约及赔偿
1、如因供方供应不及时造成需方停工待料,供方应赔偿需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如因需方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导致供方不能及时供货,供方不承担责任。
2、如因供方所提供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需方一切相关损失,供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需方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应支付需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八、其他约定事项
1、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郑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六份,供需双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中铁大桥局集团一公司阿深高速供方:
黄河大桥Ⅲ合同段项目部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