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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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性质、地位、内容体系
(一)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本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金融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金融法律。广义的金融法不仅是指金融法律,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行政法规和金融行政规章,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即金融地方法规。
从所调整的金融关系的范围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由于金融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的,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处于中心地位,因此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等等。
金融法是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法。
(二)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属于哪一层次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基本法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部门,根据基本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整的是资金融通关系,而这种直接融资关系、间接融资关系、金融服务关系及金融监管关系,是传统民法、商法和行政法所不能调整的,因此,金融法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而根据法理学的常识,区分一门法律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要看其是否有自己的调整对象,综上,金融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体系
金融法体系内容相当庞杂,各国金融立法也因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和管理重点各异,内容也不尽相同,体系也各有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1.金融组织法。或称金融主体法、金融机构组织法,是用以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业务性质不同,金融组织法又可进一步分为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目前,我国金融组织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
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等。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任务是要明确金融调控目标、确定调控机构、规范调控手段、打击破坏货币金融秩序的行为。金融调控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刑法》、《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国家金库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
3.间接融资法。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间接融资是指借款方与贷款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有偿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间接融资法的任务是规范货币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及与之有关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的有序、健康、快速流转。在我国,由于间接融资比重很大,故间接融资法是金融法体系的最基本内容之一。间接融资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专项贷款管理制度》、《贷款通则》等。
4.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直接融资是指筹资方不经过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方吸收资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直接融资虽然不必经过中介环节,但它的健康运作还需要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参与和协助,需要金融主管机构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因此,直接融资也与金融机构的活动密切相关。我国直接融资起步较晚,有关直接融资的立法亦有待加强。直接融资法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为特殊融资法。它包括期货法、期权法和外汇法,这些内容是我国金融法体系中新的内容。目前,我国在期货、期权与外汇管理方面还未制定出基本法律,由国务院或国家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等法规、规章。
6.金融中介业务法。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中介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中间人身份,不运用其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金融经营活动。目前,我国有关金融中介业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