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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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施工安全技术操作

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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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9059-64 下水道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一般规定

1.1 下水道施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上级公司及现场监理审批后实施。

1.2 开工前应办好掘路执照,摸清管线的走向和深度以免在开挖时产生人身以外伤害。

1.3 开挖沟槽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作详细的安全交底,避免违章作业。

1.4 沟槽两侧应设置可靠、稳固、高度大于1.2m的防护栏杆和路栏,大型沟槽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围档,实施封闭施工。

1.5 现场各类材料堆放应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1.6 各类施工人员应穿戴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

工作服、鞋、帽。

1.7 从事对原管道须开、拆封管头的工作,开工前应实施报告制度,预先开启井口,强制性进行通风,检测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确认无害后方可下井施工。

2 冲拔井管

2.1 冲拔井管前应进行明确分工,指定专人指挥。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2.2 冲打井管前应详细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井架高度与起拔管子要注意架空电线,并与其保持安全距离。

2.3 冲枪与皮管接头必须绑扎牢固。

2.4 冲枪打入土后,如碰到障碍物,不得突然提升,查明原因后慢慢提升。

2.5 放井管时应用溜绳。

2. 6 吊放井管,如井管长度超过吊杆,需分二次起吊时,其吊点选择必须在井管重心上。

3 打拔钢板桩

3.1 作业前应对卷扬机制动器、桩锤、钢丝绳、卸扣、夹头、葫芦等零部件的状况进行检查。

3.2 桩架应放平摆稳,缆风绳要拉匀,桩架下跑道要垫平。

3.3 吊桩时要用溜绳,操作时要有专人指挥。打拔钢板桩现场应设警戒区,非专业人员不得进入。

3.4 移动桩架时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桩锤应放置在底层。应根据绳子的松紧程度慢慢放缆风绳,收绳应系在牢固处,余绳不少于5m,缆风角度一般30°~45°,并注意避开车道。

3.5 卷扬机的位置,应设置在能够观察到打桩场地的地方,锚桩或地陇应有足够锚固力,操作人员应服从专人指挥,在机旁进行操作。

3.6 跨越沟槽进行打桩时,应垫钢板、路基箱板或方木大梁。

3.7 电动打桩机的电线应架空,操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3.8 用联合制动开关打桩时,应注意排档,严

禁吊桩与打桩混合。

3.9 遇坚硬物,桩入土困难时,应注意装锤跳高而碰撞顶架。

3.10 用人字把杆或拔桩架拔桩时,把杆上部应绑紧,下部固定好,两头缆风绳系在可靠桩基上。拔钢板不能同时起拔两块。

4 沟槽开挖

4.1 在地下埋有电缆、自来水管及煤气管等公用管线的地区,挖掘基坑或沟槽必须开挖样洞或样槽,深度不得少于1m。如样洞深度已达1m还未发现管线时,必须与有关单位及时联系,探明情况后,才能动工。

4.2 施工时发现事先没有掌握的地下管线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施工负责人,联系有关单位派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辨别不清的物品,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任意敲击和玩弄。开挖沟槽,如要拆除、搬移测量导线木桩、水准基点等标志时,应经测绘单位处理后方能进行。

搬移树木应与园林局绿化部门联系。

4.3 人工面对面翻挖,必须保持三公尺的间距。

4.4 开挖沟槽,在接近原有旧沟管或靠近地下煤气管线时,工作人员不准吸烟、动用明火。

4.5 各种管线在未固定牢固时,不得在管线下挖土,以防管线下沉折断压伤。

4.6 人工挖土深度超过1.2m,机械挖土深度超过2m时必须开始撑板,如土质松软应及时撑板,出现裂缝等现象要注意加撑板,防止坍方。撑板撑柱损坏、弯曲不得使用。

4.7 沿沟槽或基坑边缘堆放土方,距沟边不少于0.8m,高度不超过1.5m。 4.8 开挖前应对地质、水文和地下管线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勘察工作,并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深度5m 以上的沟槽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报送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深度大于等于7m的沟槽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后备案。施工中应严格按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

4.9 工程使用的管材、砖、砂等材料均堆放应整齐,与沟槽边距离大于2m。若堆放场地受限制,在沟槽边土质必须满足要求条件下,堆放位置与沟槽边距离可适当放宽至不小于0.8m。

4.10 沟槽两侧和交通道口应设置隔离栏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示警。

4.11 沟槽距房屋或电杆等较近时,应预先对其进行加固以免发生倒塌事故。

4.12 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挖槽断面,堆土位置,地下设施情况,作业环境或岗位危险源及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4.13 沟边一侧或两侧堆土与沟槽边距离应大于

1m(遇软土地区不得小于2m),高度不得超过1.5m,顶部应向外侧作流水坡度。并预留施工便道。

4.14 堆土不得影响周围构筑物或公用设施正常使用。

4.15 机械开挖应严格控制中线和边坡,不得超挖,并保持沟槽的直顺和沟壁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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