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猪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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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制度

1、主管领导岗位责任制

(1)根据我场的实际和技术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组织全场员工按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饲养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猪生产,确保猪场无重大疫病发生。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好治安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正常运转。

(3)组织技术人员为饲养员上好技术课,提高饲养员素质,为按无公害标准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4)贯彻落实有关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猪场人、财、物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物耗,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5)安排好节假日值班,检查猪场的看守工作,防止猪场财物被偷被盗,确保猪场安全。

(6)按无公害标准进行生产和防疫管理,保证猪场的卫生环境和生产设施达到无公害食品生产标准,保证生产各环节不使用违禁药物,组织好生猪销售工作,减少残次猪和死猪现象发生。

(7)组织人员对猪群健康状况、生产性能进行鉴定,淘汰劣质猪只。

(8)每年年终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场一年来的主要工作(包括一年来采取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应采取的措施),向场长递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9)及时反映和汇报存在的问题,注意收集和听取职工的意见,提出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对进入猪场的各种饲料认真进行检查,喂用注册饲料厂生产的不含乙类促效剂和违禁药品的饲料。

(2)整理好猪场用药、免疫、消毒、销售等记录,完善档案记录制度。

(3)检查各消毒池施放消毒药物的情况,督促饲养员和防疫员按规定时间、剂量、方法进行猪栏消毒,确保猪舍清洁干净和卫生。

(4)加强猪场兽医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猪场兽医防疫工作中的问题。

(5)对猪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疫情或可疑为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场领导及兽医主管部门汇报。

3、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做好猪场的免疫、消毒和清洁卫生工作,防止猪群发生传染病,降低猪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猪场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2)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和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3)认真学习和钻研专业技术知识,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养殖技术和经验,善于总结自已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努力提高自已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疫病防治技术水平。(4)做好本场院饲养员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督促、检查猪场技术操作规程和防疫卫生制度的落实,提高饲养员的技术素质和猪场疫病防治工作水平。

(5)认真遵守兽医卫生防疫制度,不准到场外出诊。

(6)按照公司的免疫程序做好本人辖区的猪群的免疫注射。注射疫苗时要做到一猪一针,用前用后进行清洗消毒,以确保无菌操作。

(7)注意观察猪群情况,及时发现和治疗病猪,并做好疫病的诊断和治疗记录;对自已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8)做好猪场的定期消毒工作,各消毒池要按时施放消毒药水,经常检查消毒灯,确保猪场各消毒环节不出现漏洞,使消毒做到准时、有效。

(9)做好猪灭鼠、蝇、灭蚊等工作。

(10)每月月底及时汇报本辖区各岗位的药械消耗情况和填报有关报表。

二、投入品使用、采购管理制度

1、基地饮用水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NY5027-2001规定的饮用水质标准,场内一律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水,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水源。

(2)经常清洗消毒饮水器、水池等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3)各栏舍安装安全可靠的送水、饮水装置,避免饮用水受外界污染。

(4)保持排水、排污渠道畅通,防止积水,污水必须经厌氧发酵处理后方能排放及用于农业使用。

(5)定期对水源进行质量监测,掌握用水质量情况。

(6)落实专人负责养殖场用水管理工作。

2、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NY5032-2001的规定要求。

(2)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3)禁止采购无效、霉变或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禁止采购未经国家批准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5)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购买的兽药质量和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6)采购预防注射用疫苗,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7)不采购人用药。

(8)不采购麻醉药、镇痛药、镇静剂、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松驰药,以及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基因工程兽药、或已淘汰的兽药。(9)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为禁用药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禁止入库。

3、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1)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2)仔猪、生长猪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30-2001的规定要求。(3)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有兽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疫病,使用的疫苗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5)禁止使用人用药。

(6)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剂、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松驰药。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

(7)允许使用的抗菌、抗寄生虫药品,严格按照NY5030附录A中的规定和农业部相关规定的用法、用量、休药期使用,没有规定休药期的药品品种,休药期不少于28天。

4、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NY5032-2001的规定要求。

(2)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3)禁止使用国家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5)禁止使用无效、霉变或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6)禁止在饲料、饮用水中添加激素药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7)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国家禁用的药品。

(8)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9)在猪的不同生长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混合饲料,不同阶段的饲料、包装、标识要有所区别。

(10)禁止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作饲料原料,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11)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准则严格执行休药期。

三、卫生防疫消毒管理制度

1、消毒制度

(1)消毒剂的选择要考虑人畜安全,对设备没有破坏性,效果好、毒性小的消毒剂,并符合NY5032-2001的规定。

(2)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更衣、换鞋,并经过紫外线及药物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如必须进生产区的,须经过严格消毒程序进行消毒)。(3)对猪舍、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实行定期消毒。

(4)转群或销售后的栏舍要进行切底消毒;猪转群时猪体要进行冲洗消毒。(5)产房内的母猪产前要进行一次全身消毒和栏内消毒;产后要及时清理产栏,并进行消毒。

(6)定期对场、舍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口等进行消毒;在大门口、猪舍入口设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药,出入车辆、人员必须进行消毒。

(7)具体消毒方法:

a、喷雾消毒

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等,用喷雾装置进行喷雾消毒,主要用于猪舍清洗完毕后的喷雾消毒、带猪消毒、猪场道路和周围、进入场地的车辆。

b、浸液消毒

用一定浓度的新洁而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进行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鞋。

c、熏蒸消毒

每立方米用福尔马林(40%甲醛溶液)42ml、高锰酸钾21克,21℃以上温度、70%以上湿度,封闭熏蒸24h。甲醛熏蒸猪舍应在进猪前进行。

d、紫外线消毒

在猪场入口、更衣室,用紫外线照射,可以起到杀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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