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模板(含订单、送货单、对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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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供方):

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需方):

代表人:

住所地: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产品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销售产品名称、数量及价格

1.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由乙方向甲方购买产品(详见订单)。

2.本合同总额最终依据实际订货量进行结算。

第二条订货

1.乙方须在下单前与甲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并正式向甲方提交订单。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订单进行确认分为两种形式(任一种形式均视为甲方对订单的确认):

(1)对订单进行书面确认(签字盖章)并提交给乙方,然后交付货物;

(2)省略书面确认的环节,直接交付合同产品。

2.乙方订单发出后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撤回、撤销、变更。订单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质量要求、包装标准

1.甲方产品为合格产品,符合甲方的技术及质量要求,此种标准已经乙方认可或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2.行业常规包装,包装费用由方承担,包装物无回收。

第四条运输、验收及风险承担

1.甲方负责自行或者委托默认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以汽车运输的形式

将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地址:,运输费用及运输前的装车费用、保险费用由承担,产品到达乙方指定地址后由

负责卸车。乙方另行指定运输方式或者物流公司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要甲方代为委托运输的,甲方将合同产品交给运输方办理完托运手续之时,合同产品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乙方。乙方自行提货的,自提货之时,合同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乙方。

2.乙方的指定收货地址信息变更,乙方应于信息变更时间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以及给甲方带来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物流公司出具的《送货单》上签收或加盖乙方收货专用章或公章,视为甲方完成交付义务。合同产品需由乙方以外的第三方签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委托发货书》,第三方须持《委托发货书》原件及个人身份证签收合同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流公司按照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合同产品,乙方应当于收货同时进行验收,乙方验收后的签收视为对合同产品的品牌、原厂商、产地、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包装、是否短装、验收合格。签收后,乙方对此项提出异议,甲方不予认可。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收货人对1)部分产品名称、型号或配置不符;2)数量不符;3)包装毁损存在异议应现场拍照留存图片证据,由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收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确认,甲方确认后给予换货处理。乙方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视为产品质量验收合格。甲方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经甲方确认属实,给予更换。

5.在交货之前,由于甲方的上游供应商的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货,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无论以下哪种情况下,甲方都不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1)变更交货日期,继续履行合同;

(2)撤销订单。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没有答复的,视为乙方同意推迟交货日期,合同继续履行。

第五条对帐与支付

1.甲、乙双方每月对帐一次,乙方须将对账单加盖公章邮寄给甲方。在甲方向乙方发出《对账函》7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乙方的回复,则表示乙方对甲方对帐单内容的认可。

2.乙方在向甲方下订单后,将货款付至本合同指定的甲方账户中或直接向甲方现金支付货款。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货款后安排发货。

3.甲方给与乙方人民币元的账期额度,账期为天。期限从甲方实际出货之日起算。甲方核准的帐期额度,前提是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全履行己方义务,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帐期额度。

第六条退货

1.在乙方货物签收后,由于乙方的原因要求退货(包括部分退货和全部退货),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不同意退货,继续履行合同。

(2)同意退货,但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给甲方带来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自验收或应当验收之日起至退货日止,按退货产品总额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2.甲乙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发生的退货、换货,双方必须在签署了合法有效并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协议后方可实施操作。未经甲方授权,甲方销售人员无权代表公司收取乙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未尽对帐义务或者迟延对帐的,甲方有权按每次到期未对帐金额或订单金额的%或人民币万元(两者以金额高者为准)的金额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付款的,甲方有权按超期(逾期)未付部分日‰向乙方收取逾期违约金。逾期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人民币万元的违约金。

4.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乙方迟延签收或迟延提取符合约定合同产品,每迟延一日须向甲方支付迟延合同产品货款%的保管费。由于甲方根据乙方订单所交货物是甲方专为乙方而准备的,乙方无故拒绝接受(超过20日)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包括乙方中途退货),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拒绝接受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

货款的% 作为违约金。甲方逾期交货的,迟延时间在甲方给予乙方的帐期时间限度内的,甲方无须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其损失进一步赔偿。违约金、赔偿款,甲方可优先从乙方已支付而未发货的货款中予以扣减。因本合同所产生纠纷,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的货款,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1)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2)逾期60日未支付货款的;

(3)使用虚假的电汇凭证骗取甲方发货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当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己经交付货物的,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的帐期支持,只要甲方要求,乙方应无条件立即支付货款;对于甲方未交付货物的,在乙方未提供相应担保前,甲方有权不再交付货物:

(1)出现低价抛售货物、帐户内存款不足等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4)不肯配合甲方进行对账工作的;

(5)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形。

3.乙方确认: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本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

(1)双方已生效订单仍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继续履行;

(2)乙方自行负责库存销售,甲方仅允许乙方在协议到期、解除或终止后90日内处理库存,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继续合理使用甲方的商标。

第九条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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