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_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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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卷第 5 期 20 0 6年 5 月
河 北法 学
H ebei Law Science
Vol . 24 , No. 5 May , 2 0 0 6
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
) ) ) 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
刘潇潇
( 湖南文 理学院 法学系, 湖南 常德 415000)
摘 要: 佘祥林案存在的问题反映了中国司法活动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 即程序的非正义性。要实现程序正义, 有赖
以上事实无不充分反映了中国司法活动过程中最具代 表性的问题 , 即影响当 下中国 司法秩 序建设 的主要因 素不 是别的, 而是程序的非正义性问题。
程序正 义是法律制度 在运行、操作、手 续、方式上 的合 理性和公正性。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 初, 美国 的罗尔 斯在 其5 正义论6 一书中, 提出了他的程序正义理论。他认为 , 程 序正义有三种形态: 即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 不完善的程 序正义[ 4] 。完 善的程 序正义 是法治 的理想, 但 在现实中是罕见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 都是有缺陷的, 要么是只有公正的结果, 要么是只有公正的 程序, 那么如何取舍呢? 在罗尔斯看来, 在无法实 现完善的 程序正义时, 应该追 求纯粹的 程序正 义。即是 说对一 种至 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作出 评价时, 不能仅仅关注结果是否正当, 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 形成过程本 身是 否符 合一 些客 观的 正 当性、合 理性 标 准。 综观中外学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 正义的程序应当包含以下 四个要素: 第一, 科学性与公开性。科学性是程序的设计必 须符合理性。裁判者作出 的判断和 结论是 以确定、可 靠和 明确的事实为基础。心理 学的研究 成果显 示, 一个人 在某 种可能对自 己产生不利 决定或后 果的活 动过程 中, 如 果不 能及时了解 程序的进程、判决 的根据 和理由 以及判决 结果 的内容, 就会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感觉, 从而在心理 上难以对判决产生信服。 之所以有 这种感 觉, 是因为 自己 对判决的进 程及结果无 法作出理 性判断, 从 而产生自 己的 命运被随意处置的心理 状态。不可 否认, 只有 合理的 程序 才能产生合理、公正的裁判。如果程序不合理, 则通过该程 序所产生的裁判也就难 以保证 其公正 性、正 确性。任 何一 个正义的程序, 都应当以公开性作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 求。 所谓公开, 是指对案件的审理,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 的以外, 都应当公开 进行。既要 向当事 人和其 他诉讼 参与 人公开, 又要向社会 公开。也就 是说程 序之中 所使用 的规 则和标准, 对于参与其中的人们来说, 必须是透明的。这一 方面可以促 使法官增强 责任感和 公正心, 确 保审判程 序的 公正、正义, 因为/ 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的适用 , 那 么公众的压力 常能纠正 这种非正义0 [ 5] ; 另 一方面, 能够使 参与者理解他 为什 么得 到或 没有 得到 待裁 决 的利 益。这 样, 即使他们不喜欢程序的结果, 他们也能够设身处地去考
t o realize t he justice of procedures, first of all, t he judicial branch will have to abolish the t raditional- guilt hypot hesis. an d adhere t o- innocen ce rationale. ; secondly it will have t o st ick t o it s self2reliance principle, resist int erferences and reach verdicts independent ly; last ly it will have to pursue t he superiorit y of law and guarantee t he right of appellat ion. T hese are t he t hree key fact ors determ ining t 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judicial syst em. Law government is essent ial t o a d judicial syst em. A lawful procedure justice is a requisit e for t 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order. Key words: procedure just ice; judicial rat ionale; judicial self2reliance; th e right of appellation
(Law Departm ent, Hunan U niversit y of Art s and Science, Changde 415000 China) Ab st r act: Sh e Xiang2lin Case reflects what is most charact erist ic in Chinese judicial processes: th e injustice of procedures. In order
的往事付出 代价, 让 中国 司法 倍感 耻辱 的一 页 成为 过去。 但是透析这桩弥天 冤案, 有四个 方面的 事实不得 不引起 法 界关注和深思: 其一是公 安机关 利用刑 讯逼供手 段为犯 罪 找证据。佘祥林 在接受 记者 采访时 说: / 11 年 前我 被带 到 看守所时, 看守所都不敢收, 因为我 身体到处是伤。因为腿 肿, 裤子穿不进去, 一 根手指 头有一节 丢在监 狱里, 一脚 趾 到现在都 还没 有长 齐。 , , 0 [ 1] 其二 是法 院实 行/ 有罪 推 理0 , 导致冤案终于铸成。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 :/ 过 去, 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 关天的 重大案 件时, 往往担 心- 疑 罪从无. 会放纵罪犯, 法官在 确认证 据的真 实性时, 过于 相 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 对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诱供的证
收稿日期: 2006201211
基金项目: 湖南省教育厅科研课题5 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弱势群体人权法律制度研究6 ( 04C416) 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刘潇潇( 19622) , 男, 湖南安化人, 法学硕士、副教授, 研究方向: 人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 95 )
据, 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 和核实, 就容 易导致 证据采 用失 实。0[ 2] 佘案中, 基 层法院未能 逐一审查 清楚省 高院提 出的 证据疑点, 而以/ 基本事 实清楚, 基本 证据充 分0 为 由, 草率 下判。其三, 党的政法委 等机关 出面协 调, 导 致案 件/ 先定 后审0 。从公诉到审判, 无 不打上了 依/ 决定0 办案 的烙 印, 据资料称, 荆门市政法 委召开 了由检 察院、法院、县政 法委 和有关领导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 此案由京山县 检察院提起 公诉, 因省 高院提 出的问 题中至 今有 3 个 无法 查清, 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0[ 2] 其四, 申诉之路充满艰辛 和血泪, 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过问, 却反遭公安机 关关押和威胁。佘祥林母 亲因不断 上访申 诉, 被公安 机关 关押 9 个半 月, 花 3000 多元把人领出来 , 不久含恨而亡 , 其 兄因上访申诉, 同样惨 遭关押 长达 40 多天, 放 他出来 时威 胁其不许上告[ 3] 。
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 程序正义; 司法理性; 司法自治; 诉权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3933( 2006) 0520095206
On How to Realize the Justice of Procedures
) ) ) She Xiang2lin case study and its enlightenment LIU Xiao2xiao
于司法主体摒弃/ 有罪推定0 的传统思维定势, 坚持/ 无 罪推定0 的司性 理性; 有赖于司法 者坚持司 法自治原 则, 排
除外力干扰, 依法独立办案; 同时也有赖于司法者坚持 法律至上性, 依法 保障诉权的实 现。这三个问 题也是限 制
当前中国司法秩序建设的关键性因素。一个良好的司法秩 序只能靠法治, 有 法律规制的程 序正义才 是司法秩 序
一、佘祥林冤案: 呼唤程序正义 2005 年 4 月, 湖北省京山县一个/ 被杀害011 年的刑事 案件被害人 张在玉突然 出现在父 老乡亲 面前, 揭露了 一个 令人愤慨、心酸、痛惜的冤案。如果没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办案法官的谨慎, 11 年前两 次被判死刑 的故意杀 人被告 人佘祥林早已成为屈死的冤魂。(当然, 如果不是湖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的谨慎发回重审, 也许就没有 11 年的冤狱。这 是后话。) 5 月, 当年 佘祥 林/ 故意杀 人案0 的 办案 干警 之一 潘某自缢身 亡, 佘祥 林 案件 再一 次成 为世 人关 注的 焦 点。 现在, 虽然蒙冤的佘祥林已重获自由, 家破人亡的佘家已提 起国家赔偿, 政法机关、办案干警已经或者正在为不堪回首
虑实施规则的环境, 懂得在这种环境中, 自己 也会作出同样 不妥协的决定。第二, 平 等性与对 等性。平 等性 是指裁 判 者应对参与程序的 双方平 等对待。对 任何一 方, 不得因 其 年龄、性别、社会地位, 而在诉讼中给予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首先是规则面前的 人人平等 , 反 对任何 人操纵程 序规则 做 出偏袒和专断之举; 其次是对所有的要求给予同样的认可, 避免在一些道德上相关的要求之间 进行硬性的排除。比如 某些情况之下抽签这种古老的方式 , 可能比起排队更优越, 更能为人们所接受, 原因 就是它 能使每 一个人的 要求都 得 到应有的考虑[ 6] 。没有控辩 双方 的对等, 哪 来的 诉讼? 正 如尼采所说: 什么叫正义 )) ) 保护弱者, 正义 总是倒向弱者 一边。程序正义在这 里体现 出对强者 适当地 压制, 对弱 者 适当地特殊保障。在刑事司 法领域, 被告人、被害人 都是弱 者, 都是需要保护的对象。比如, 建立无罪推定原则, 规定举 证责任, 还有大多数法治国 家都确立的沉默 权规则等 等, 都 是为了使个人和国家在对抗过程中保持真正的对等。第三, 中立性与自治性。中立性是指裁判者 在发生争议各 方参与 者之间, 应保持一种超然和 无偏袒的态度, 而不得对 任何一 方存在偏见和歧视。中立是整个司法程序运作的重要前提, 也是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的基础。在诉讼中, 对有关问题有 处理权的裁断者或处理者, 只有保持中立、无私的地位, 与诉 讼主体没有利害关系或不持有偏见, 案件才有可能得到公正 处理。/ 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0 , 任何人不能审理自 己或与自己有利 害关系的案 件。美 国学者 亨利# 卢本斯 指 出:/ 在法官作出判决 的瞬间, 被别 的观念 或者被 任何形 式 的外部权势或压力 所控制 或影响, 法官 就不复 存在 了。宣 布决定的法官, 其作出的 决定哪 怕是受 到其他意 志的微 小 影响, 他也不是法官。0 所有裁判必须建立在庭审过程之中, 程序决定结论, 而不允许到程序之外、程序之 前寻找判决的 基础, 即内定[ 4] 。一旦内 定, 受 到否定 的首先 是程 序, 程 序 还没启动, 一切都已经内定了。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中, 究竟 有多少法官习惯于当庭产 生结论呢? 尽管今天先定后 审已 经很少了, 但我们的法官 往往习 惯于从 法庭审判 程序之 外 寻找判决的基础和 根据。所 以说, 要克服 今天存 在的众 多 非正义现象, 程序的自 治性尤 为重要。第 四, 及时 终结性。 程序要及时终结。程 序的过 程还得有 一个适 当的 速度, 太 快不行, 太快使法官难以 充分衡 量、冷 静地思 考; 太慢也 不 行,/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0 。一个案件一拖拖几年, 我 们往 往说它违背了经济效益原则, 其实, 这同时违 背了程序正义 的标准之一, 即 程序 的及 时性。 在我 国 现行 的法 律 中, 从 5 宪法6 到5 刑事诉讼法6、5 律 师法6 等 具体的 部门 法都有 关 于程序正义 的规 定, 如/ 人 民法 院依 法独 立行 使审 判 权0、 / 依法 收 集证 据, 严 禁 刑讯 逼 供0 、/ 被 告人 依 法享 有 上 诉 权0 、/ 公民依法享有申诉权0等等。但我国由于长期受 儒家 传统法律思想的影 响, 在 法律价 值上着 重追求实 体合法 和 公正, 因而在法治实践中 重实体, 轻程 序, 程序法 处于一 个 / 从属0 、/ 服从0、/ 可有 可无0 的地位, 只 要判决结 果是公 正 的, 做到了实体公正, 即使程 序上有暇 疵甚至 不公 正, 也 无 关紧要。由于这种观 念的影 响, 于 是刑讯 逼供、非 法搜查、 超期羁押、变相拘禁、非法限 制人身自 由、随意侵 犯诉讼 参 与人的合法权益等 现象屡禁 不止, 佘案 就是这些 丑恶现 象
河 北法 学
H ebei Law Science
Vol . 24 , No. 5 May , 2 0 0 6
程序正义如何才能实现
) ) ) 佘祥林案的个案分析及其启示
刘潇潇
( 湖南文 理学院 法学系, 湖南 常德 415000)
摘 要: 佘祥林案存在的问题反映了中国司法活动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 即程序的非正义性。要实现程序正义, 有赖
以上事实无不充分反映了中国司法活动过程中最具代 表性的问题 , 即影响当 下中国 司法秩 序建设 的主要因 素不 是别的, 而是程序的非正义性问题。
程序正 义是法律制度 在运行、操作、手 续、方式上 的合 理性和公正性。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 初, 美国 的罗尔 斯在 其5 正义论6 一书中, 提出了他的程序正义理论。他认为 , 程 序正义有三种形态: 即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 不完善的程 序正义[ 4] 。完 善的程 序正义 是法治 的理想, 但 在现实中是罕见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 都是有缺陷的, 要么是只有公正的结果, 要么是只有公正的 程序, 那么如何取舍呢? 在罗尔斯看来, 在无法实 现完善的 程序正义时, 应该追 求纯粹的 程序正 义。即是 说对一 种至 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作出 评价时, 不能仅仅关注结果是否正当, 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 形成过程本 身是 否符 合一 些客 观的 正 当性、合 理性 标 准。 综观中外学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 正义的程序应当包含以下 四个要素: 第一, 科学性与公开性。科学性是程序的设计必 须符合理性。裁判者作出 的判断和 结论是 以确定、可 靠和 明确的事实为基础。心理 学的研究 成果显 示, 一个人 在某 种可能对自 己产生不利 决定或后 果的活 动过程 中, 如 果不 能及时了解 程序的进程、判决 的根据 和理由 以及判决 结果 的内容, 就会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感觉, 从而在心理 上难以对判决产生信服。 之所以有 这种感 觉, 是因为 自己 对判决的进 程及结果无 法作出理 性判断, 从 而产生自 己的 命运被随意处置的心理 状态。不可 否认, 只有 合理的 程序 才能产生合理、公正的裁判。如果程序不合理, 则通过该程 序所产生的裁判也就难 以保证 其公正 性、正 确性。任 何一 个正义的程序, 都应当以公开性作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 求。 所谓公开, 是指对案件的审理,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 的以外, 都应当公开 进行。既要 向当事 人和其 他诉讼 参与 人公开, 又要向社会 公开。也就 是说程 序之中 所使用 的规 则和标准, 对于参与其中的人们来说, 必须是透明的。这一 方面可以促 使法官增强 责任感和 公正心, 确 保审判程 序的 公正、正义, 因为/ 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的适用 , 那 么公众的压力 常能纠正 这种非正义0 [ 5] ; 另 一方面, 能够使 参与者理解他 为什 么得 到或 没有 得到 待裁 决 的利 益。这 样, 即使他们不喜欢程序的结果, 他们也能够设身处地去考
t o realize t he justice of procedures, first of all, t he judicial branch will have to abolish the t raditional- guilt hypot hesis. an d adhere t o- innocen ce rationale. ; secondly it will have t o st ick t o it s self2reliance principle, resist int erferences and reach verdicts independent ly; last ly it will have to pursue t he superiorit y of law and guarantee t he right of appellat ion. T hese are t he t hree key fact ors determ ining t 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judicial syst em. Law government is essent ial t o a d judicial syst em. A lawful procedure justice is a requisit e for t 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order. Key words: procedure just ice; judicial rat ionale; judicial self2reliance; th e right of appellation
(Law Departm ent, Hunan U niversit y of Art s and Science, Changde 415000 China) Ab st r act: Sh e Xiang2lin Case reflects what is most charact erist ic in Chinese judicial processes: th e injustice of procedures. In order
的往事付出 代价, 让 中国 司法 倍感 耻辱 的一 页 成为 过去。 但是透析这桩弥天 冤案, 有四个 方面的 事实不得 不引起 法 界关注和深思: 其一是公 安机关 利用刑 讯逼供手 段为犯 罪 找证据。佘祥林 在接受 记者 采访时 说: / 11 年 前我 被带 到 看守所时, 看守所都不敢收, 因为我 身体到处是伤。因为腿 肿, 裤子穿不进去, 一 根手指 头有一节 丢在监 狱里, 一脚 趾 到现在都 还没 有长 齐。 , , 0 [ 1] 其二 是法 院实 行/ 有罪 推 理0 , 导致冤案终于铸成。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 :/ 过 去, 法院在审理涉及人命 关天的 重大案 件时, 往往担 心- 疑 罪从无. 会放纵罪犯, 法官在 确认证 据的真 实性时, 过于 相 信侦查部门的侦查结论, 对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诱供的证
收稿日期: 2006201211
基金项目: 湖南省教育厅科研课题5 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弱势群体人权法律制度研究6 ( 04C416) 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刘潇潇( 19622) , 男, 湖南安化人, 法学硕士、副教授, 研究方向: 人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 95 )
据, 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 和核实, 就容 易导致 证据采 用失 实。0[ 2] 佘案中, 基 层法院未能 逐一审查 清楚省 高院提 出的 证据疑点, 而以/ 基本事 实清楚, 基本 证据充 分0 为 由, 草率 下判。其三, 党的政法委 等机关 出面协 调, 导 致案 件/ 先定 后审0 。从公诉到审判, 无 不打上了 依/ 决定0 办案 的烙 印, 据资料称, 荆门市政法 委召开 了由检 察院、法院、县政 法委 和有关领导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 此案由京山县 检察院提起 公诉, 因省 高院提 出的问 题中至 今有 3 个 无法 查清, 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0[ 2] 其四, 申诉之路充满艰辛 和血泪, 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过问, 却反遭公安机 关关押和威胁。佘祥林母 亲因不断 上访申 诉, 被公安 机关 关押 9 个半 月, 花 3000 多元把人领出来 , 不久含恨而亡 , 其 兄因上访申诉, 同样惨 遭关押 长达 40 多天, 放 他出来 时威 胁其不许上告[ 3] 。
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关键词: 程序正义; 司法理性; 司法自治; 诉权
中图分类号: DF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3933( 2006) 0520095206
On How to Realize the Justice of Procedures
) ) ) She Xiang2lin case study and its enlightenment LIU Xiao2xiao
于司法主体摒弃/ 有罪推定0 的传统思维定势, 坚持/ 无 罪推定0 的司性 理性; 有赖于司法 者坚持司 法自治原 则, 排
除外力干扰, 依法独立办案; 同时也有赖于司法者坚持 法律至上性, 依法 保障诉权的实 现。这三个问 题也是限 制
当前中国司法秩序建设的关键性因素。一个良好的司法秩 序只能靠法治, 有 法律规制的程 序正义才 是司法秩 序
一、佘祥林冤案: 呼唤程序正义 2005 年 4 月, 湖北省京山县一个/ 被杀害011 年的刑事 案件被害人 张在玉突然 出现在父 老乡亲 面前, 揭露了 一个 令人愤慨、心酸、痛惜的冤案。如果没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办案法官的谨慎, 11 年前两 次被判死刑 的故意杀 人被告 人佘祥林早已成为屈死的冤魂。(当然, 如果不是湖北省高 级人民法院的谨慎发回重审, 也许就没有 11 年的冤狱。这 是后话。) 5 月, 当年 佘祥 林/ 故意杀 人案0 的 办案 干警 之一 潘某自缢身 亡, 佘祥 林 案件 再一 次成 为世 人关 注的 焦 点。 现在, 虽然蒙冤的佘祥林已重获自由, 家破人亡的佘家已提 起国家赔偿, 政法机关、办案干警已经或者正在为不堪回首
虑实施规则的环境, 懂得在这种环境中, 自己 也会作出同样 不妥协的决定。第二, 平 等性与对 等性。平 等性 是指裁 判 者应对参与程序的 双方平 等对待。对 任何一 方, 不得因 其 年龄、性别、社会地位, 而在诉讼中给予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首先是规则面前的 人人平等 , 反 对任何 人操纵程 序规则 做 出偏袒和专断之举; 其次是对所有的要求给予同样的认可, 避免在一些道德上相关的要求之间 进行硬性的排除。比如 某些情况之下抽签这种古老的方式 , 可能比起排队更优越, 更能为人们所接受, 原因 就是它 能使每 一个人的 要求都 得 到应有的考虑[ 6] 。没有控辩 双方 的对等, 哪 来的 诉讼? 正 如尼采所说: 什么叫正义 )) ) 保护弱者, 正义 总是倒向弱者 一边。程序正义在这 里体现 出对强者 适当地 压制, 对弱 者 适当地特殊保障。在刑事司 法领域, 被告人、被害人 都是弱 者, 都是需要保护的对象。比如, 建立无罪推定原则, 规定举 证责任, 还有大多数法治国 家都确立的沉默 权规则等 等, 都 是为了使个人和国家在对抗过程中保持真正的对等。第三, 中立性与自治性。中立性是指裁判者 在发生争议各 方参与 者之间, 应保持一种超然和 无偏袒的态度, 而不得对 任何一 方存在偏见和歧视。中立是整个司法程序运作的重要前提, 也是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的基础。在诉讼中, 对有关问题有 处理权的裁断者或处理者, 只有保持中立、无私的地位, 与诉 讼主体没有利害关系或不持有偏见, 案件才有可能得到公正 处理。/ 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0 , 任何人不能审理自 己或与自己有利 害关系的案 件。美 国学者 亨利# 卢本斯 指 出:/ 在法官作出判决 的瞬间, 被别 的观念 或者被 任何形 式 的外部权势或压力 所控制 或影响, 法官 就不复 存在 了。宣 布决定的法官, 其作出的 决定哪 怕是受 到其他意 志的微 小 影响, 他也不是法官。0 所有裁判必须建立在庭审过程之中, 程序决定结论, 而不允许到程序之外、程序之 前寻找判决的 基础, 即内定[ 4] 。一旦内 定, 受 到否定 的首先 是程 序, 程 序 还没启动, 一切都已经内定了。在我们的司法体制中, 究竟 有多少法官习惯于当庭产 生结论呢? 尽管今天先定后 审已 经很少了, 但我们的法官 往往习 惯于从 法庭审判 程序之 外 寻找判决的基础和 根据。所 以说, 要克服 今天存 在的众 多 非正义现象, 程序的自 治性尤 为重要。第 四, 及时 终结性。 程序要及时终结。程 序的过 程还得有 一个适 当的 速度, 太 快不行, 太快使法官难以 充分衡 量、冷 静地思 考; 太慢也 不 行,/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0 。一个案件一拖拖几年, 我 们往 往说它违背了经济效益原则, 其实, 这同时违 背了程序正义 的标准之一, 即 程序 的及 时性。 在我 国 现行 的法 律 中, 从 5 宪法6 到5 刑事诉讼法6、5 律 师法6 等 具体的 部门 法都有 关 于程序正义 的规 定, 如/ 人 民法 院依 法独 立行 使审 判 权0、 / 依法 收 集证 据, 严 禁 刑讯 逼 供0 、/ 被 告人 依 法享 有 上 诉 权0 、/ 公民依法享有申诉权0等等。但我国由于长期受 儒家 传统法律思想的影 响, 在 法律价 值上着 重追求实 体合法 和 公正, 因而在法治实践中 重实体, 轻程 序, 程序法 处于一 个 / 从属0 、/ 服从0、/ 可有 可无0 的地位, 只 要判决结 果是公 正 的, 做到了实体公正, 即使程 序上有暇 疵甚至 不公 正, 也 无 关紧要。由于这种观 念的影 响, 于 是刑讯 逼供、非 法搜查、 超期羁押、变相拘禁、非法限 制人身自 由、随意侵 犯诉讼 参 与人的合法权益等 现象屡禁 不止, 佘案 就是这些 丑恶现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