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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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4]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11

【实施日期】201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环发〔2014〕12号)

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市环保局、财政局,汉中、安康、商洛市环保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有关县(区)做好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

制定了《2014年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11日2014年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3年我省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41个县(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涉及西安市的周至县,宝鸡市的凤县、太白县,延安市的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榆林市的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中市的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的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洛市的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二、任务分工

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在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现场技术核查,具体落实考核结果在转移支付资金方面的应用。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任务下达、协调组织环境状况监测、数据审校,并编写省级数据审核报告。与省级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完善本省考核办法、组织现场技术核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汉中、安康、商洛市28个县(区)考核、现场技术核查等工作指导。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汇总和审核各相关县(区)自查报告及数据材料,编写技术审核报告,协助省环境保护厅完成考核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具体指导辖区被考核县(区)政府开展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工作。

市财政局:具体下达拨付辖区被考核县(区)政府转移支付资金。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县域自查工作,按时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并按照时限上报。

三、时间安排

2014年2月20日前,被考核县(区)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 2014年3月10日前,省环境保护厅完成被考核县(区)的自查报告审核,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2014年4月30日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部分被考核县(区)进行现场技术核查。

2013年5月31日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完成国家对部分

典型县域考核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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