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级酒店顾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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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酒店顾问服务协议
本协议签署于2010年03月日
甲方南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号:
住册地: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乙方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号:
住册地:
法定代表人:
邮编:
1. 甲方聘用乙方为其项目提供酒店筹划期顾问服务。
2. 此协议就甲方聘用乙方为其项目提供酒店筹划期顾问服务列出有关条款。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建造项目提供本协议书所规定的酒店筹划期顾问服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1、名词注释
在此协议中的下列粗体名词的特定涵义为:
“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假日的所有日期。
“开工日”是指2008年3月1日。
“期限”是指自开工日起至酒店管理协议签署之日或2008年8月31日两日之中较早的日期。“期限延长期”是指双方另行商定的自期限到期日后第一日至双方另行商定的期限延长期到
期日。
“场地”是指南通*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江苏省南通*地块。
“项目”是指将要在场地上建造的南通*五星级酒店项目。
“酒店”是指项目正式营业日后的称谓。
“酒店筹划期顾问服务”是指附录1中所列出的服务。
“经营者”是指甲方聘用的经营酒店的酒店管理公司。
“五星级饭店”是指经国家旅游总局下属的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者认定的五星级饭店。
“专业顾问”是指甲方为项目的设计与建造所需聘用的包括项目管理、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厨房及洗衣房顾问、机电顾问、IT顾问、专业音响顾问、声学/噪声顾问、灯光顾问、艺术顾问、标志标识顾问、水疗顾问、健身设备顾问。
“总负责人”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总负责人蔡硕。
“被推荐方”乙方向甲方推荐的酒店管理公司、专业顾问公司或其他独立于乙方的组织或个人。
“双方”甲方和乙方。
“业界认可的资质” 指经权威部门排名在业界属
于中国大陆前十名或者有为三家以上五星级酒店服务的成功经历。
2、乙方的聘用
2.1、聘用
2.1.1、甲方聘用乙方在期限内,遵照此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酒店筹划期顾问服务。
2.2、接受聘用
2.2.1、乙方根据第2.1条,接受此项聘用。
3、服务与职责
3.1、乙方的职责
3.1.1、在甲方正确合理地履行本协议第3.2条款和第4条款的前提下,乙方在期限内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间内向甲方提供下列在附录一中详细描述内容的服务:
1) 可行性分析顾问服务;
2) 方案设计顾问服务;
3) 酒店管理公司筛选顾问服务;
4) 与酒店管理公司谈判顾问服务;
5) 专业顾问公司筛选评审顾问服务。
3.1.2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条款服务的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不调换总负责人。总负责人主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除非征得甲方同意,总负责人将亲自出席双方适时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的双方的接洽和会谈。
3.1.3 在本条款项下乙方向甲方服务的职责是推荐并帮助甲方筛选经营者,并向甲方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便甲方与经营者签署关于酒店的合作意向书、技术服务协议和酒店管理协议。
3.1.4 乙方将准时参加与甲方共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并在必要时责成专业顾问参加的与项目相关的活动。
3.1.5 乙方在提供酒店管理公司筛选顾问服务、专业顾问公司筛选评审顾问服务过程中,将利用自身的专业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乙方向甲方推荐的被推荐方应具有
3.1.5.1 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如有)和业界认可的资质。
3.1.5.2 为五星级酒店提供相同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酒店管理服务或专业顾问服务的经历。
3.1.5.3 与乙方不存在利益关系;既乙方不因被推荐给甲方聘用而享有任何利益。3.1.6 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可行性分析(如有)或未来当地酒店市场发展前景分析报告(如有)或者甲方提出合理要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中肯的分析意见。
3.1.7 在期限内适当的时期,尽乙方能力所及向甲方推荐符合本协议第3.1.5条约定之条件的不少于三家酒店管理公司和尽量不少于三家的专业顾问公司作为被推荐方供甲方筛选。
3.2 甲方的职责
3.2.1 投资、策划、设计、筹备、建造、装修和装备项目。
3.2.2 参照乙方的推荐,聘用具有国际酒店管理合同谈判成功经验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与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的意向书和协议书法律条款的谈判。
3.2.3 对乙方在履行此协议项下的职责所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提议及时作出判断并/或作出相应的决定予以实施,使乙方能够在期限内和期限延长期内履行第3.1条款的职责。
3.2.4 向乙方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如有)或提供当地政府机构有关今年来当地酒店市场经营状况数据(如有)与未来酒店规划发展前景的资讯(如有)。
3.2.5 按照本协议第4条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
3.2.6 承担甲方与乙方共同约定和参加的在南通以外的考察及其它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4 酒店筹划期顾问服务费:
4.1 酒店筹划期顾问服务费:
4.1.1 期限的酒店筹划顾问服务费共计为人民币*(¥*);甲方按照下述时间表向乙方支付: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人民币)
2008年3月31日之前
¥
2008年4月30日之前
¥
2008年5月31日之前
¥
2008年6月30日之前或期限到期日两日之中较早
日期
¥
2008年7月31日之前或期限到期日两日之中较早的
日期
¥
2008年8月31日之前或期限到期日两日之中较早的
日期
¥
4.1.2 期限延长期的酒店筹划期顾问服务费双方另行商定。甲方按照与乙方另行商定的付款时间表向乙方支付。
5 违约责任
5.1 甲方的违约责任
5.1.1 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如果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酒店策划期顾问服务费,甲方则违约。
5.1.2 甲方每迟延一日付款,按照酒店策划顾问服务费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