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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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政策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层面。

我们的现实生活和公共政策息息相关。

而现存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分配就有赖于政府公共政策在公平的价值德取向下的引导和调整。

一、公共政策的内涵
而政治学学者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1981)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价值的权威分配。

这个定义与其他学者的说法不同,或许大家注意到了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但是,基本上是对于物质领域的分配功能,而伊斯顿的定义则较多地关注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它这里所谓的价值是一种宽泛的概念,包含了一切可用的资源,有物质形态的,也有非物质形态的。

这就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发,首先,价值问题不仅仅是公共政策的一种基础,公共政策是政府依据社会价值对于物质领域的分配,而且本身也是公共政策研究的对象,政府必须研究并确立自身的价值标准,这里实际上就隐含了一个重要概念,利益问题是公共政策的核心议题,所谓的遵循社会价值就是要将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的核心。

二、公共政策的特点
1、政治性
政策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阶级和国家意志的体现,直接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志和根本利益。

在阶级社会中,公共政策的制定总是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这种政治倾向反应到政策之中,就是公共政策的阶级性,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总是要把本阶级的利益放在首位。

因而在任何社会中,政策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的特点。

说政策具有政治性,并不等于说政策就是政治。

政策同政治有联系,也有区别。

政治决定政策,政策服务于政治。

因此,政治是目的,而政策则是为了达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施用的手段。

在实践中,我们要防止把手段当目的的错误做法,更要避免把目的当手段。

2、权威性
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具有社会公共权威的国家,无论是转化为法律形式的公共政策,还是以条文、规定形式存在的公共政策,都具有依靠国家强制力得以贯彻的性质。

这也是公共政策能够发挥其协调功能的基本保障。

具体来讲,公共政策之所以具有权威性,主要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的:一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只有特定的组织或机构才具备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的资格,而这种特定性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或者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二是公共政策的运作程序和规则,无论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还是执行,都必须是法定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程序和规则的严格性,且在公共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公共政策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公共政策的实施是依赖于外在强制政府和第三部门制定的政策,而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公共性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是由现代社会的政治特征和现实状况所决定的。

现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特征是民主政治,政府只有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才能行使公共权力。

政府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而公共政策是其为维护和实现一定的公共利益,在公共领域采取的一系列法令、措施、办法等的总称,因此,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公共政策问题取向和目标取向这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一个政治系统中,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但并非所有的矛盾和问题都会成为公共政策解决的对象,只有那些有助于保障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才能进入公共政策的议程。

另一方面,公共政策的问题一经确立后,就将进入公共政策问题的解决阶段。

在这一阶段,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必须按照实现公共利益帕累托最优的原则,确定公共政策的目标和选择行动方案。

因此,公共组织在借助公共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责任、解决政策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谋取公共利益,而不能为自己谋取私利。

4、原则性
政策是阶级和国家意志的体现,直接关1系到阶级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因此,统治阶级在制定政策时,都会表现出坚定不移的原则性,以维护自己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般的公共政策对公共事务的安排和对公共利益的调整只指明原则性的行动方案和行为依据,而不可能把全部特殊情况和具体细节都概括无遗。

这样,公共政策就只能以普遍适用的原则或指导方针存在。

这种原则性要求人们去服从、去执行。

然而,政策又是一种策略和手段,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这种灵活性主要体现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有些政策可以根据具体的对象、情况、时间和需要进行适当的变通,但不管政策在执行时如何变通,都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必须尊重客观现实。

因此,变通并不等于改变政策,而是灵活地执行政策。

政策也不能一成不变,应允许在一定原则基础上灵活掌握,适当变通。

三、公共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
公平的实质是一种社会权益的正当划分。

以《正义论》而闻名的约翰罗尔斯,是研究公平正义最为深入和体系化的学者。

他提出了一般的公平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进而,他又提出了自由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等原则。

他的公平正义理论可以作为中国目前公共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的理论基础。

1、公正性是指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
理性是现代公共政策的基本概念之一,也是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理性而又科学的决策是公共政策决定和政策合法化的基础和前提。

美国政治学家p.狄辛曾描述了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五种理性:技术理性、经济理性、法理理性、社会理性、实质理性。

按照理性的原则制定公共政策时,要求制定者重视“分析”的作用,占有充分的信息,重视数据和资料,建立数理模型,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以降低未来预测的不确定性;同时,公正性也反映在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上。

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

内容合法性指公共政策所做出的决定符合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能被公众认可和接受,而不仅仅是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

形式合法性则指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且是由特定的法定主体做出的,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是公众认可和接受公共政策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没有公正性,也就无从谈起合法性,没有合法性,那当然就缺失公正性,公共政策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

2、公平性指公共政策体现出来的公平价值观
公平是现代社会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而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制约,同时,公平已不仅是一种伦理价值,而且也是法律、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一种理性追求。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作为一种公平的正义观包括两个最基本的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公平在公共政策中是调节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贡献与报酬的基础性价值。

3、公开性指公共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尤其是公民的参与程度
在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中,公民通过自我理性,而不是单纯的个人偏好,对公共事务进行关注和公开讨论。

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众政治参与的扩大。

公民具有对公共政策的基一切重大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公共政策的公开性价值标准体现了公共政策的“政治性”,民主社会中很少有人全然希望放弃他们在政策制定中的政治作用及其利益。

为了保证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价值标准,我们要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提高公民的参与程度,具体说来,可以增强公民的组织性,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
等等。

总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公开性,公民及公民团体才可能了解公共政策是否合理、合法和合公众利益。

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公共政策就是公众政策,它是公众的愿望和要求在公共领域上的公开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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