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支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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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手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营区管理部

一、单位集中提取的流程

1、职工向所在单位协管员提报符合提取条件的相关资料;

2、单位协管员根据公积金提取规定受理负责初审;

3、单位协管员把符合提取条件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送管理部审核;

4、管理部审批并在《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上盖章、签字;

5、单位协管员将《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交由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本人;

6、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及《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出境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符合家庭生活困难职工规定提取条件的;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符合2、3、4、5项规定的,应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以下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出具并盖章的《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根据具体提取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建住房时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现房、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所在楼盘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专用收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

2、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专用收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最后一次缴款发票或专用收据不超过3个月也可以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最后一次缴款额;

3、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房产证的有效期限为:办理房产证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房产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4、直系亲属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提供所购住房相应资料、与购房人关系证明;

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以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工程预(决)算书、支出清单;翻建的提供房产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签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支出费用清单;

7、在农村购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该村居的户口证明,结婚证、农村宅基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协议(合同)和收据、自建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实际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

8、在农村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该村居的户口证明、结婚证、农村宅基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房屋造价及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大修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

9、单位集资购、建住房和城中村改造购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购房协议和预交房款收据,集中(城中村改造的除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0、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11、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属以下四种情况的可以提取:①在东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户口簿及要关购房资料;

②配偶在外地工作,在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工作关系证明或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及相关购房资料;③子发在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提取人子女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购房资料;④父母在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提取人、购房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购资料。

(二)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1、承担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公共管理住房的,提供出租房屋管理机关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租支付凭证等。每年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房屋租赁费用与相应补贴的差额部门;

2、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半年以上的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收入的10%的,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和有效的房屋租赁付款凭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每年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租赁房屋的年租赁费用扣除家庭年工资收入的10%后的差额部分。

(三)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离退休职工,提供组织、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四)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1、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令;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

4、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提供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失业期间按《失业证》确定时间计算。

(五)户口迁出本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1、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六)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七)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八)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提供工会部门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可以每年提取一次。

(九)患重大疾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取的资料

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及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坏死性肠梗阴、股骨头坏死、严重复合性外伤的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包括县级,下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单》;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凭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医药费(包括住院费、治疗费等,下同)支出清单,按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顺序,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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