镍矿销售合同范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标题】镍矿销售合同

【合同分类】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卖方:____

公司名称: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以下简称卖方

买方:____

公司名称:____

地址: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以下简称买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买卖双方签订

1、商品

商品名称:镍矿

包装:____

原产国:____

卸货港:____

2、规格

镍2.0%保证2.00%最小铁10% - 15%保证15%最大

一氧化钴0.11%

磷0.005%

硫0.003%

水分30%保证30%最大

3、价格

CIF____港价,按照比例,镍含量____每湿吨____美金。

4、调价

4.1镍含量

按照比例,镍含量在2.0%的基础上每超过0.1%,每湿吨增加X美金。

根据CCIC或CIQ在卸货港开出的证书,如镍含量少于2.0%,买方有权拒收

货物或根据条款3规定与卖方磋商降低价格。

4.2水分

根据CCIC或CIQ在卸货港开出的证书,如水分超过30.00%,超出的部分将

从吃水重量中减去。

4.3其他元素

如硫和磷含量超过0.05%,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或根据条款3规定与卖方磋

商降低价格。

5、交货数量和进度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装运镍矿____湿吨,按卖方要求溢短10%

6、付款

6.1信用证

买方开出一张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由信誉好且被

卖方所接受的银行开出,为装船货物金额95%。

6.2临时付款

上述的信用证根据条款7.1规定的单据由开证行即期支付CIF货物价的95%。6.3最终付款

根据卖方的即期汇票和条款7.2规定的最终单据,临时付款后应付清卖方余额。6.4附加的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含如下条款和条件

(1)信用证允许在货物价值和数量±10%

(2)信用证开证行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支付。

(3)可接受租船契约提单。

(4)可接受的第三方单据。(发票和汇票除外)

(5)不允许分批装运

(6)不允许转运

7、必备单据

7.1装货港单据

提单日期后的21天内卖方应出示以下单据给买方

(1)CIF货物价95%的已签署的临时商业发票3正,包括船运货物价值,合同号,信用证号,船名称和提单日期。

(2)一整套清洁已装运海运提单3正3副,做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和信用证规定的到货受通知人。

(3)在装货港由CCIC开出的质量证书1正2副。

(4)在装货港由CCIC开出的重量证书1正2副。

(5)由卖方开出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1正2副。

(6)为买方投保按110%货物总值投保综合险的保险单1正2副。

(7)提单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开出的发货通知书1正,上附货物的买主名称,合同号,信用证号,约计商业发票值,船名,提单日期,提单号和装货

港的提单重量。

7.2最后付款

根据以下单据,货物总值的余额通过电汇付清:

(1)根据由CIQ或CCIC在卸货港开出的质量证书和重量证书,剩余的CIF货

物价值的已签署商业发票1正3副。

(2)由CIQ或CCIC在卸货港开出的质量证书1副。(允许影印件)

(3)由CIQ或CCIC在卸货港开出的重量证书1副。(允许影印件)

8、称重

8.1卖方责任

船运的镍矿重量在装货港称定,船长根据船只的吃水测量报告进行鉴定,并且由作为第三方的中立测量员支持。

船从装货港起航后的3天内,卖方通过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重量证书和发票总值。

8.2买方责任

买方在卸货港自费委任CIQ或CCIC根据吃水测量报告测定重量,且将是终局和卖方最终发票的依据。

8.3如在卸货港没有进行吃水测量,在装货港的重量证明将被认为是终局。9、抽样分析

9.1卖方责任

卖方在装货港自费委任CCIC根据条款2对船运货物进行抽样分析成分。

9.2买方责任

到达卸货港买方自费安排CIQ或CCIC在卸货港根据条款2对船运货物进行抽样分析成分。测定的分析结果将是终局和作为卖方最终发票的依据。

在卸货港由CIQ或CCIC进行的抽样将分为3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仲裁判定一份,并且在卸货港由CIQ或CCIC密封保存。

在卸货港完全卸货后的60天内将该证明书传真或空邮给卖方。

9.3如在卸货港CIQ或CCIC没有进行分析测量,在装货港的分析结果将被认为是决定性的并且作为构成最终发票的依据。

10、船运条款

10.1本合同下的一切载货船只或船只舱位都应由卖方或卖方的运货代理商预先订好。

10.2卖方应告知买方或买方委任的代理估计到达卸货港时间通知。第一次告知应在估计到达时间前3天,第二次告知应在估计到达时间前48小时,第三次告知应在估计到达时间前12小时。

10.3卖方应在完全装货上船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买方已出货。卖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装货数量,发票价值,船名和开航日期。

11、卸货条款

CQD条款

12、产权和风险转移

按照(合同)第七条款的规定,在有效的矿交货期内,货物在装卸港完成装运后,一旦卖方拿到相关的装船单据后通过议付行从开证行收到付款,产权由卖方处转移到买方处。

一切关于装运矿的灭失风险,损害或毁灭从在装货港经装货设备把货物装到船内之时起转移到买方处。

13、货物损失

如有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装货港的重量测定将作为终局,并且作为货品计价和付款凭证。

14、保险

卖方投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