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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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2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5号)

《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1月4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5年11月12日

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交换共享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机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重大事项,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共享体系和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省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协助省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体系,具体负责省级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应用培训、运行维护、日常监测,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标准、技术规范,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总体安排,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更新和维护工作,提出共享需求、提供共享信息。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统

筹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本级和下级机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上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本级共享平台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托上级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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