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委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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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委托合同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乙方:

地址:

邮编: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共同签署以下条款:

一、术语释义

(一)外汇:指港币、美元、日元等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可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货币。

(二)外汇买卖:指甲方根据乙方在《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委托书》中的指令而执行的具体外汇交易行为。

(三)保证金:是指乙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委托甲方进行外汇买卖履约保证的、甲方认可的一定数量的现汇。

(四)追加保证金:是指在外汇市场波动时,外汇买卖发生亏损(包括平仓亏损和浮动亏损),当亏损的金额超过甲方规定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时,甲方将要求乙方补足保证金,乙方补足的保证金称为追加保证金。

(五)工作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对外营业,并可对有关

货币进行外汇买卖的营业日。

(六)起息日:是指外汇买卖实际交割外汇的工作日。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在甲方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并在每笔外汇买卖委托前向甲方发出交易指令,同时在活期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量的资金以保证外汇买卖的进行。

(二)乙方确认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甲方提供的《外汇买卖风险提示书》,对外汇市场的汇率波动风险和甲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有足够的了解,并承诺承担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或损失。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等服务。

(四)乙方要求甲方执行具体的外汇买卖,应向甲方提供《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委托书》,逐笔发出具体指令。以上委托书须加盖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

(五)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委托书》的要求叙做交易,甲方不提供任何买卖方向和交易指示。甲方所属任何交易人员向乙方提供的市场信息及观点,不代表甲方意见,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

(六)除非获得甲方同意或认可,委托指令一经发出,一律不可撤销、撤回或更换。

(七)甲方对乙方的《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委托书》

逐笔发出《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成交确认书》,乙方需核对外汇交易起息日、币别、数量及成交价格等要素,如有疑义应在收到甲方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便查对。如外汇买卖成交后15天未收到甲方传送的《招商银行离岸业务代客外汇买卖成交确认书》,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查询。如外汇买卖成交后超过1个月仍未查询,则该笔交易以甲方的记录为准,甲方亦不再负责补发确认书。

(八)乙方叙做即期外汇买卖委托时,授权甲方在委托当日冻结交易金额100%的资金。

乙方因日常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银行结算业务所附带产生的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授权甲方以当时的甲方报价叙做相应即期外汇买卖交易,乙方承担其市场风险及一切法律后果。

(九)乙方叙做远期外汇买卖时,应在委托当日向甲方缴纳交易

金额____ %的保证金并转入甲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在保证金低于

交易金额100%情形下,当市场波动剧烈而导致保证金损失达保证金的

_____ 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以《追加

外汇买卖保证金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乙方发出,

乙方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补足保证金余额,如损失达到保证金的__________ 时,乙方仍然未追加保证金,甲方有权对交易强行加以

平仓,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通知不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其不能按时与甲方办理外汇买卖交割,则必须在交割日的3个工作日前通知甲方。如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的,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外汇买卖的平仓时间和价位;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甲方,则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平仓时间和平仓价位。甲方平仓后所产生的一切损失仍应由乙方承担。

(^一)在外汇买卖的交割日,甲方按约定成交的价格向乙方扣收其卖出外汇,同时将乙方买入外汇贷记乙方账户。如起息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十二)每笔外汇买卖交割后,保证金如有余额,甲方将在起息日当日返还乙方账户。

(十三)因乙方无法办理外汇买卖交割而产生的一切相关损失及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偿。

三、违约责任

(一)合同一方有下述任何一种违约情况发生时,合同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此权利的行使不影响提出终止合同一方的其他权利和对违约方提出索赔,也不解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成为不合法。

2.任何一方申请破产或已被其他人申请破产,或其财产被扣押、查封。

3.任何一方被其他人兼并、接管。

4.任何一方营业陷于停顿,或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乙方发生下述任何一种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1.不论是否参考市场报价,甲方认为乙方保证金不足,并且乙方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

2.乙方无法提供有效交易指令。

3.甲方接到乙方发出的对其任何指令或本合同的有效性有争议的通知。

4.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陈述或保证不真实。

5.甲方认为会危及甲方在有关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完全明白外汇买卖的风险,乙方发出的所有外汇买

卖委托均系根据乙方自己的独立判断作出,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保证自身委托指令的清楚、明确,由于市场不可抗

力因素造成乙方指令无法得到执行而造成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除上述违约条款规定外,甲方或乙方如想提前终止合同,必须在

1 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且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过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口头或单方面的要求均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修改。

八、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应按甲乙双方签订的《离岸银行业务总协议》执行。

九、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权签字人:乙方有权签字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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