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SE-03-01 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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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公司名称: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批 准 人:总经理
批准依据:《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体系管理办法》
(IS-01-07)
发布文号:海油工程(青岛)内控办〔2012〕**号
发布日期:2012年**月**日
生效日期:2012年**月**日
版 本:2012-1 发布范围:普 发
体系名称: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体系 内控编码:QHSE-03-01 QHSE 编码:
QHSE-G03-B01
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海洋石油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青岛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公司范围内与职业健康管理相关的活动。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
3.2 《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3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188-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Z/T225-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4 《职业健康管理管理工作指导书》,海油总安[2010]69号,2010,海洋石油总公司。
3.5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QHSE-03-01,2012,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 主要应对的风险
员工的职业健康损伤和职业病风险,青岛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社会责任风险。
5 释义
5.1 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2 职业禁忌症
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5.3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6 职责分工
6.1 青岛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青岛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青岛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领导青岛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6.2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是青岛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青岛公司级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各所属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6.3 基层各单位
各所属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青岛公司要求,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及承包商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6.4 工会
工会应督促并协助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
6.5 采办部或发包单位
采办部或发包单位与分包商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分包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明确双方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6.6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以及员工离场的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反馈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存档;组织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6.7 设备设施部
设备设施部负责组织青岛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工作以及“三同时”资料的整改、存档工作。
6.8 作业人员
自觉遵守青岛公司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预防职业病发生。
7 管理要求
7.1 职业健康管理计划
7.1.1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青岛公司年度职业健康管理目标、指标,并定期对各所属单位的职业健康年度目标、指标和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1.2 基层各单位单位按照青岛公司年度管理目、指标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目标、指标和工作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健康管理方案、职业健康体检计划、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修改造计划等。
7.2 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要求做好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和职业危害预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进行控制效果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时应组织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验收批复资料应归入项目完工资料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
7.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7.3.1 基层各单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法规和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对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
分析,对识别和分析过程以及得出的结论应有详细记录。
7.3.2 存在职业危害的各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当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立即进行整改和治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7.3.3 基层各单位应识别分析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培训,与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7.3.4 基层各单位应在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操作规程规程中加入职业危害防治要求,并为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配备合格、适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7.4 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
7.4.1 健康体检
7.4.1.1 基层各单位及机关部室应按照青岛公司员工体检管理要求组织员工定期参加健康体检。出海作业人员须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安排出海作业。
7.4.1.2 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有效期内发生心脏病等大病治愈后需重新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应重新核发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专项体检,符合标准后才能安排出海作业。
7.4.1.3 原则上55岁以上人员不安排海上工作岗位,对海上确实需要的特殊人员,需安排专项体检和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报本单位批准后方可安排出海工作。
7.4.2 职业健康体检
7.4.2.1 各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188-2007)等相关法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员工到有相应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包括岗前、在岗、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7.4.2.2 新员工上岗前体检
a) 青岛公司招募应届毕业生时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