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在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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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在管理中的作用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内涵就是实行红线控制,“三条红线”的控制实质是取水、用水、排水,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水资源论证则是“三条红线”管理的重要基础,没有水资源论证这个基础作支撑,“三条红线”管理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1.水资源论证可有效控制用水效率当前水资源紧缺问题已经凸显,在面对有限的水资源需要对其增强管理,实现高效利用,水资源论证是通过项目现状以及规划水平年的用水水平实行分析,评价项目的用水效率,并于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的用水定额实行比较,在分析项目自身所采取的节水措施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工艺特点,充分挖掘节水潜力,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合理的取用水量,由此可见,水资源论证能够实现建设项目在投产运行后就能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从提升用水效率,优化水资源配置,将水资源开发利用向高效领域引导。

2.水资源论证可有效限制水功能区纳污水资源论证中退水影响分析重点所要论证的就是建设项目退水对水环境以及水功能区的影响分析,首先根据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排污口的设置实行了严格的限制,对于不同的受纳水体水功能区所排放的标准也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对于排入Ⅲ类水体的污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8978-1996)中一级标准,对于排入Ⅳ、Ⅴ类水体的污水应满足二级标准,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的保护水体的正常功能。另外通过对流域纳污水平的核准,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对其实行严格的控制,也是实现将来水环境逐渐恢复改善的有效途径。如《松辽流域纳污水平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2012年)中间成果中规定第二松花江“松原市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渔业用水区”,CODcr纳污水平为10830t/a,氨氮纳污水平为553t/a。

二、水资源论证存有的问题

水资源论证在对水资源实施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水行政主管部分取水许可提供了科学依据,但因为展开的时间还较短,在实际的论证工作中存有一些不相适合的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导则过于笼统,应细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重点是对生产过程中取水实行论证,因为建设项目种类繁多,每个行业的取水特征和用水特定存有较大的差别,论证的重心各不相同,所以应制定不同行业的技术导则,比如对工程降水实行水资源论证时就不能按照现行导则实行编写,但当前尚未制定此方面的导则,既不利于编制单位,同时在项目评审时也缺少技术规范作为判断依据。

2.论证项目范畴存有局限,应扩大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从标题就可看出水资源论证的局限性,限定为“建设项目”。《水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理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合,并实行科学论证”,这个重要的、从源头控制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水资源论证制度,尚未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予以推行。

三、结论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庞大体系,涉及面宽而广,其内容不但仅是与水相关知识,在编制报告的过程中必须对不同行业的用水特点实行学习和研究,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水资源论证工作也要有发改委、环保、防汛、国土资源、规划等多个部门配合协调完成。管理体系实施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有力执行,希望通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社会上水资源论证参与者的持续探索,使论证指导性文件《导则》持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水资源管理。

水资源论证在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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