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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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背景案例一:王甲(男)和崔乙(女)是男女朋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准备过完年就登记结婚。女方崔乙的父母为了女儿结婚,给她贷款买了一套房子,购房合同是以崔乙的名义签订的,首付款是女方父母付的,贷款目前还是由女方父母还,结婚后由小两口自己还。现在女方崔乙的父母不太放心,觉得年轻人感情不稳定,自己辛苦攒点钱给女儿买房子也不容易,想把房子约定成女儿个人单独所有。王甲和崔乙来到公证处申办公证。

背景案例二:杨甲(男)和李乙(女)是新婚夫妻,二人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因男方有不良征信记录,故以女方个人名义贷款购房,首付款实际由双方共同支付,贷款也一直是双方共同偿还。因房屋有贷款,而且还未办理产权证,故无法加名。所以夫妻双方找到公证处,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房屋产权约定成双方共有。

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或婚后财产和债权债务的范围以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即将确立夫妻关系的男女。签订协议的时间可以是在结婚之前,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约定的内容是对结婚后夫妻两人名下的财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来有的)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办理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协议书草稿或者由公证人员可代写;有关的财产证明等。

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中不对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的权属和现状进行实质性审查,故男女双方应当在自行核实清楚财产的权属和现状后再签订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签订后,无论财产是夫妻共同取得的还是一方取得的,无论财产的权属原来属于夫妻共有还是一方所有,协议所涉及财产的权属以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要依据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而且,未经过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单方改变协议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不能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为目的,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并申办公证的,应当载明该协议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

注意:

1、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法律后果

夫妻财产约定书生效后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权归属问题发生变化。基于我国的登记制度,夫妻财产往往只登记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财产属于“隐名共有”。因此存在财产登记人在处理财产,而不是实际所有人在处理财产。如对于男方婚前房产,双方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是产权人名字不变更,这就造成实际所有人无法处理房产,因此在办理公证时应当提醒当事人要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达到产权登记人与实际所有人的一致。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其它夫妻关系的区隔

夫妻财产约定仅限于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不能对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相互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约定。无论夫妻约定财产共有还是个人所有,都不能规避两人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也不能通过约定来排斥或指定遗产继承,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公证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作用

一、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讲究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它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正是因为大多数的情侣在结婚的时候根本就不会想到有一天会为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没有想到将来的麻烦,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会去为自己的财产做一个公证。等到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为时已晚。总之,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尤其是婚前财产公证对我们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随着社保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愈加开放,离婚率也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已就离婚达成了一致协议,只是因为无法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在庭审中,特别是调解阶段,经常看到原被告及其亲属为了争取各自的财产份额而吵得面红耳赤,他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因为在法庭上都是讲证据的,因此,在很多时候,有的当事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了亏,但是

也是毫无办法,因为判决只能依法进行。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三、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对情侣贫富悬殊且认识的时间也不长,那么,在结婚时,为了防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是为钱而来跟富裕的一方结婚,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将来发生争执,感情破裂,就不会为财产问题争吵,也不会使富裕的一方因离婚而失去过多的婚前财产。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然而在现代社会,这是理想主义,它看完美,而实则隐藏着矛盾和纠纷。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由于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在心里产生压力,即使是有钱了也不至于大手大脚,因为他(她)知道,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离婚,而在失去这段感情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得到对方更多的好处。所以,在这样一个压力下,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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