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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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
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首综办[2013]19号
【发布部门】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3.11.26
【实施日期】2013.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
的通知
(首综办[2013]19号)
首都综治委(市流管委)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综治委(办)、流管委(办)、法院、公安分(县)局、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地税局、工商分局、城管执法监察
局、房管局:
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八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3年1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提升出租房屋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基层依法管理出租房屋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如下:
一、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房地产经纪活动及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出租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和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和违法从事租赁经纪业务的行为依法处理;对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要切实加强研究,纳入保障房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收购和配租,积极提供合法、规范、廉价的出租房源。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检查;对涉及出租房屋的治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并依法处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管;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出租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出租房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统筹基层社区(村)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建设工作,按照不低于流动人口3‰或者每50至100户出租房屋配备1名管理员的比例要求,组建基层管理员队伍,并依法保障管理服务站开展管理工作;区县流管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出租房屋管理部依法开展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