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城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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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城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宁政文[2010]478号
【发布部门】宁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城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10〕478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区城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宁德市区城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路灯建设、维护和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路灯为市区道路(含小街、桥梁、广场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照明电器、地上地下管线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城市路灯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城市路灯的主管部门,市城市路灯管理所(以下简称路灯所)是城市路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路灯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心城市道路路灯照明及中、长期规划编制,制定年度建设、维护、管理计划;
(二)负责中心城市路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三)参与中心城市路灯照明工程竣工验收;
(四)依法查处破坏路灯设施行为。
第六条财政、电业、规划、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路灯设施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当年的路灯维护维修经费;电业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供电及新建照明设施的电源接入;规划部门负责城区新建道路照明设施电力管沟的预留;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城区照明电力设施破坏及偷盗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照明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路灯照明规划、建设应纳入城市道路建设规划,按年度建设计划分步实施,路灯建设必须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
第九条新建改建城市路灯照明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路灯照明专项规划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