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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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
立登记申请书
一、负责人情况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住所
负责人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二、申请登记项目
名称
经营
邮政编码场所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从业人员数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申请日期: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及填表说明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填表说明:
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经办人在填写申请书中“经营场所”、“负责人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6.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经营期限可以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