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渣微粉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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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
卖方:(以下简称供方)山东旭华微粉有限公司
买方:(以下简称需方)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供、需双方2013年月日于市签订,供方愿以下列单价(见合同条款详细单价)向需方提供矿渣微粉的供货服务,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文:
1.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供方公司资质;
(2)合同书及合同条款;
3.供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向需方提供上述合格的材料和服务。
4.需方保证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本合同书共四份,供需双方各两份。
需方:供方:山东旭华微粉有限公司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根据双方协商,(以下简称需方)与山东旭华微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就矿渣微粉供货及服务的有关问题,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价格与结算
1.矿渣微粉价格按约定价格(见合同附件材料明细表)执行。
2.上月货款,根据到货质量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供方开具全额3%增值税发票后次月结算。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
二、质量与检验
1.供方应严格按照需方质量要求供货,确保产品质量。
2.产品的到货验收包括:重量、外观质量及主要技术指标,材料质量出现问题按照需方采购质量标准处理,给需方造成损失时,供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交货条件及合同有效期限
1.交货时间:供货数量、时间以需方实际通知为准。
2.交货地点:需方指定矿渣微粉仓。
3.交货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由供方负担。
4.验收标准:(1)计量以需方计量为准;若供方提出异议,双方可以共同复核。
(2)需方对每批次矿渣微粉车车取样,综合制样化验,对外观异常的矿渣微粉可以单车次取样化验,如低于约定标准,一律拒收。(3)按国家现行矿渣微粉检验标准进行化验分析,结果以需方化验为准,如有争议双方封存样品送交需方市质检中心检验仲裁,以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责任方承担化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4)需方在到货8小时内通知供方化验结果,没有质量争议方可使用;如有争议待仲裁结果出来后方可使用。(5)对于确认的不合格品直接办理退货手续,。
5.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售后服务
1.供方在合同期内应24小时为需方提供服务。
2.在需方验收、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其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供方收到需方的函、电后,应于12小时内派员赴现场处理。由供需双方确认或进行委托检
验,如确属不合格品,该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3.对于确认的的不合格矿渣微粉,供方应在三日内完成退货手续,并支付需方实际发生的装卸车费用。
五、违约责任
1.如因供方未能按需方通知或合同约定及时交货,造成需方为保障生产应急合同外市场采购矿渣微粉的情况或影响需方正常生产时(不可抗力除外),需方有权建议公司一次性扣罚供方应急购货货款,并终止合同。
2.合同有效期内矿渣微粉市场发生变化(价格波动超过土3%以上),供方应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供货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需方核准后可作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价格以调价报告。
3.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方向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行生效。
2.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即直接产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需方:供方:山东旭华微粉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购进材料明细表
合同编号:
需方:供方:山东旭华微粉有限公司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