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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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
育讲座稿
同志们:
大家好!
根据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安排,我和同志们共同学习与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今天的交流既不是开讲座也不是作报告,而只是从比较肤浅的角度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看法。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三个问题:
一、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二、质监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原因;
三、质监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个问题,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
在探讨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务犯罪,最近,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08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在全球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国家排名69位,以10分为满分,我国得分3.5分,属于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然而在我国腐败往往又是职务犯罪的代名词和政治用语。那么什么是职务犯罪呢?为便于理解我们首先来共同学习以下几个法律条文。
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以上法律条文存在着共同特点: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与职务有关。那么职务犯罪的概念也就基本明确了,简单的讲职务犯罪是基于职务所实施的犯罪。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利用职务所实施的各种犯罪的一个总称。可见
①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
人员。
②在行为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③在行为方式上,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有两大类;一类是贪污贿赂类案件,共有12个罪名由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侦查;另一类是渎职侵权类案件共有42个罪名由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侦查。据统计:质量技术监督部分频发、高发的职务犯罪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中贪污罪、受贿罪属于侵财类犯罪,也是在平时生活中最经常听说的罪名,大家也都比较熟悉,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再展开讲述,下面我们重点学习我国《刑
法》关于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如:郑州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总工程师刘书彦、起重科科长刁立军被指派对江西火电建设公司报检的龙门吊进
行验收检验,两人在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便向报检方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该所检验员苗爱民、王鹏在没有实际到现场参加检验的前提下,在该份检验报告的检验员处签了字,使原本不合格的该龙门吊取得了合格的验收检验报告,火电建设公司拿到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将该龙门吊投入使用。同月27日,该龙门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的严重后果。后来刘某等四人均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
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2、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客观方面实施了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
4、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如:江苏省镇江市句容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钱国顺、稽查大队长徐栋在处理一起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因徇私舞弊分别被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具体案情是:2000年11月23日晚,句容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工商、公安等对句容市金日莱保健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正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便把工厂所有产品异地封存。次日句容质监局立案调查。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徐栋等人初步估价,又经局长钱国顺签发,认定假冒伪劣产品案值20多万元,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部门。后来企业所在地的领导找到钱国顺说情。身为一局之长的钱国顺便把说情人带到徐栋面前,当面要求具体办案时从轻处理。徐栋见局长如此,也就臵原则于不顾,不按规定对这批产品进行质量控测和价值鉴定,而仅以“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对这起典型案例作降格处理,还故意把封存的产品货价,从20多万元降到5.5万元。徐栋口头向钱国顺汇报,钱不仅未提异议,还让徐按此意见提交局“案审会”讨论,致使“案审会”仅对句容市金日莱保健品厂处以11万元罚款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决定,而没有把它移交司法机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钱国顺、徐栋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依法应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
进行移交,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