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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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代理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4年 0月日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服务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就乙方进行投诉及维权的代理服务。
1.2.代理权限
乙方授权甲方的权限为:
代为收集侵权证据、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递交申请、代为答辩、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转委托等。
1.3.代理人
甲方将安排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人作为本协议服务事项的经办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
1.4.案件费用及支付
本次商标维权费用合计为:
由于时间紧迫,乙方可以采取支付现金给甲方经办代理人。或以现金转账的方式付款给甲方,甲方的指定账户为:
1.5. 联系信息
有关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19楼
联系人:张XX
手机: 138888888888
电子邮箱: .com
乙方:有限公司
地址:
手机:
电子邮箱:
二、一般条款
2.1. 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后生效。
2.2.甲方和和代理人的义务
甲方和代理人在向乙方提供商标维权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1)甲方和代理人必须遵守执业道德,在合同生效后即刻开展相关工作。
(2)甲方和代理人应当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3)甲方和代理人应当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4)甲方和代理人无权超乙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乙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甲方和代理人就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以外,无权要求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
2.3. 乙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与甲方和代理人诚实合作,向代理人及时提供与商标维权案件有关的证件和资料,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代理人;
2.4. 乙方财物的保管
甲方和代理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乙方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属于乙方的财产,代理人应当在完成服务后,将该物品移交给乙方。
2.5. 协议的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次商标维权得到相应处理文书止。
2.6. 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7. 签署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