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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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行招投标评标程序存在的问题

安徽宁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王健

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目前,工程承发包通常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标投标被人们称之为“阳光工程”。经过多年的实践,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对于开展建筑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和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还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笔者近年参加工程招投标评标工作的实践,就目前工程招投标评标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评标方法和程序设置有待规范

评标方法决定评标程序,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由于其评标方法和程序简易、便操作、实用。各项评价指标易量化设置,评委按量化标准打分,人为因素大大降低,从全国各地来看,建设工程施工评标主要采取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常采用有标底、无标底、复合标底的百分制评标。谁得分高,谁中标,确定得分的主要指标有:质量、工期、主要材料、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企业社会信誉,以及评比类加分。从上述两种评标方法程序来看,综合评估法操作易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综合评估法优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某市近年几起公开招标来看,应当按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评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些业主偏按施工图预算,实行传统的综合评估法,实行有标底的百分制评标,导致串标、围标发生。主要当事人受贿批捕,综合打分法评标能否中标,不是靠企业内部管理,而是靠运气,具体表现如下:

(1)、中标与否取决于预算编制人员水平,谁接近标底总价,谁报价得分就高,中标机会大(如:以低于标底价百分之三得满分,主要材用量接近标底得满分等等)。

(2)、标底作为尺子,百分制评标中,其作用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中标单位命运,有的投标企业,想尽一切办法让标底透出来,有的中介单位利用编制标底“吃了原告、吃被告”多头得利,有的招标单位人为压低标底,利用标底得到压级压价的目的。

(3)、所有报价依据现行定额,统一图纸、统一标前答疑,其报价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不利于市场竞争。

(4)、评比类加分过多、过乱,人为因素不可避免,不能综合反映投标企业实力。

(5)、不能调动投标企业方方面面能动性,靠“运气”中标,而不是靠精心准备制定周密投标策略及报价技巧击败对手。

(6)、地方保护在评分中表现比较突出(如:有的地方给老企业、高资质企业、关系户企业加分以及有的暗示评委等等)。

(7)、投标成本过高,有的投标单位为了靠近标底,编制两份预算,再汇总对比,找出差异,有的投标单位,花大钱请“高手”编制预算。据对投标企业的跟踪调查,普遍反映一般项目的投标成本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是评标工作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决定评标工作成败。同时又是评标工作的组织机构。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可派人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定标,其数量不得超过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此,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中的行为直接影响中标结果。从某市以往的工程招标中,一些业主评委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在评标时授意或暗示专业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或是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直接参加评委或担任评委主任,在评标过程中通过发表言论事私下做其他评委的工作,干预和影响评委的公正性,尤其国有资金工程项目招标评标时,人情关系,不下手段等因素,更加容易渗入,今年来,某市招标办受理投诉5起,绝大多数都与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招标有关。

三、评标委员会为临时性组织,不具有责任主体能力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来源于各个不同的单位,在评标活动中充当了行使公权力工作者(相当于公职人员)的角色,评标结束后即自行解散。如果评标结果出现错误,或者因评标结果的严重错误而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其责任主体由谁来承担?严格意义上说是由招标人来承担,因为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但是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是从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中抽取的,不具有主观任意性,对抽定的对象不具有随意选择性,并且评标委员会本身是临时性组织,无民事责任能力。这是否就说明评标委员会具有法定的过错当然免责?出现这种情况,招标人很无奈,也难以接受。一般来说,行政主管部门是依据职能,视情形对评标专家作出清出专家名册等或者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等处理。但不能对由评标委员会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

四、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缺乏明确的法律监督

因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这种权威具有两个层次,一个是法定的权威;另一个是技术的权威。在实践中,对于法定的权威毋庸置疑。但是对于技术的权威或者说评标结果的科学合理性的权威是时常被投标人所质疑的。产生这种质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是因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不合理、不科学、有瑕疵而导致评标结果的不合理、不科学、有瑕疵。另一种是因评标专家自身素质、水平等原因而导致评标结果的不合理、不科学、有瑕疵。出现上述情形后,法律没有明确如何处理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具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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