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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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 1923 (“贿选宪法”)
袁氏“约法会 否定“天坛宪 被曹废除
议”
草”
曹氏国会 (“猪仔国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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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天坛宪 首部宪法
草”
下启后世
否定“袁记约
法”
15
二、其他法律简介
1、《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颁布
对象:对晚清之《大清新刑律》的修改 修改者:袁时政府(1912)
(删除些危害皇权之罪——与新国体抵触 废止但又恢复原附于律典后的5条《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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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特别法优先 第三、采取应变时局 军事法院优先
行政诉讼:单立,源于孙《临时约法》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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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军事法院 2、特别法院系统
特区法院 (热河、察哈尔、绥远、外蒙古等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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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诉讼审判的特点
普通法院:四级三审 第一、吸取西方大陆法系
的某些司法制度 行政法院:一审终审 (平政院)
第二、沿袭中国古代的某些审判制度 如:县知事监理司法
讥: “猪仔国会”、“贿选总统”、“贿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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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内容: 中华民国永为民主之国,民主国体不得修正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政府总理、国务员向国会而非总统负责 地方政府有相当自治权,省、县议会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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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意义: 虽有贿选色彩,但否定了“袁记约法” 宣示了民主共和 成为第一部正式宪法
清末“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延续
清末之法:已是近代法,可取 采中:袁本为清末“礼法之争”时的礼教派代表 取西:已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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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隆礼重法
隆礼:视孔教为立国之本 重法:既因乱世用重典,又乃军阀之需 礼法:两手并重,不分主次
礼法并重,不分主次:朱熹提出,明朝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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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特别法优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于”是常规,但宋明后是“超 于”)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北京政府(北洋政府): 袁就任,孙辞任,民国政府由南京迁北京 袁死后,先后由北洋军阀的皖(段)、直(曹)、奉(张)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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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
其立法思想,也是其法律特征
一、兼采中外
采中:清末之法,与民国国体不冲突者 中西合璧 取西:西方之法,对民国建设有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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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中华民国约法》的炮制(1914)
又叫“袁记约法” 起草者:袁氏“约法会议” 目的:复辟帝制 结果:被曹废除
袁认为: 民主就是无主 共和就是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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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背景:
袁废除“天坛宪草”,解散国会 成立“中央政治会议”(后改称“约法会议”) 该“约法会议”依袁指令起草了“袁记约法“(1914年5月)
文本上 回归孙之《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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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国初期部分宪法表格
名称
时间 制订机关
意旨
结果
《中华民国临时约 1912 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 1913 案》 (“天坛宪草”)
孙时参议院 为正式制宪 被袁废除
做准备
孙势所控国会 上承孙时《临 未予颁布
时约法》
彻底流产
制约袁大总统
《中华民国约法》 1914 (“袁记约法”)
单行法优于基本法 命令、指示更有用
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军阀混战 内有争权夺利、外有起义暴动
守法和违法:一样灵活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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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立法活动
一、宪政立法
孙之后,袁、段、曹、蒋均有其宪法,可叹 择其要者: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流产(1913) 又叫“天坛宪草”,因在天坛祈年殿起草而得名 起草者:孙势所控国会(下设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目的:限制袁世凯 结果:被袁废除
20第三节 北京政府的司来自制度一、司法机构的设置
民刑案件:四级法院 1、普通法院系统
行政案件:一级法院(平政院)
四级三审、审检合署:源于清末之制,自上而下分设大理院、 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在四级法院内分设总检 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清末以后之大理 院有司法解释权,但最高检察厅则无)
对晚清之《大清民律草案》的修改,但未颁布 实际使用:《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
商法的修订:
分别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 对晚清之《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的修订
其他单行法规:
涉及土地、矿山、森林、破产、海商、票据、税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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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诉讼律的颁布
起初:沿用清末起草、公布但未予实施的诉讼法典 后来颁布了:
《民事诉讼条例》(1921) 《刑事诉讼条例》(1922) 《行政诉讼法》(1923)
中国法制史上正式颁布的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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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行政法规的制订
国家机关组织法: 国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取西
另有: 官制官规:九阶分位、考试之制等—————采中
其他: 治安戒严、惩治盗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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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内容: 取消责任内阁制,不设总理(实行总统制) 取消国会制,设立立法院和参政院(≠参议院) (立法院成立前,由参政院代行其职权,然立法院终未设立)
袁大总统:酷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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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实质:
废除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复辟帝制
行政:无总理,总统就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 立法:计划设立立法院,但总统决定其开会、闭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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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背景:
民国政府迁都北京后(1912 ,4), 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1912 , 8) 依该法成立了国会——参众两院 国会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了“天坛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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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容: 原则——民主共和、三权分立 条款——国会:两院制,高于总统,不可解散
政府:责任内阁制
意义: 上承而高于孙时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后世的宪法至少条款上不便有违于它
段时政府(1915 , 1918) (两次修改都未颁布,但为孙、蒋政府继承
用到1928年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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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颁布了一些单行刑事法规 主要涉及惩治盗匪、维护治安、军事刑法等 恢复了废止之充军、笞刑
多变之时 好玩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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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民律第二次草案》和商法的修订 《民律第二次草案》(1926):
终未设立立法院, 由参政院代其职权,但总统任免其院长副院长 司法:总统任免法院院长、法官 军权:总统为三军大元帅
“总统”=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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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1923)
又叫“贿选宪法” 起草者:曹氏国会
背景:
袁、张复辟失败,袁被气死,护法、护国运动
500名国会议员各受贿5000元而制订宪法,选举曹锟 为总统
袁氏“约法会 否定“天坛宪 被曹废除
议”
草”
曹氏国会 (“猪仔国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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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天坛宪 首部宪法
草”
下启后世
否定“袁记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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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简介
1、《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颁布
对象:对晚清之《大清新刑律》的修改 修改者:袁时政府(1912)
(删除些危害皇权之罪——与新国体抵触 废止但又恢复原附于律典后的5条《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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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先 第三、采取应变时局 军事法院优先
行政诉讼:单立,源于孙《临时约法》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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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 2、特别法院系统
特区法院 (热河、察哈尔、绥远、外蒙古等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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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审判的特点
普通法院:四级三审 第一、吸取西方大陆法系
的某些司法制度 行政法院:一审终审 (平政院)
第二、沿袭中国古代的某些审判制度 如:县知事监理司法
讥: “猪仔国会”、“贿选总统”、“贿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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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中华民国永为民主之国,民主国体不得修正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政府总理、国务员向国会而非总统负责 地方政府有相当自治权,省、县议会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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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虽有贿选色彩,但否定了“袁记约法” 宣示了民主共和 成为第一部正式宪法
清末“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延续
清末之法:已是近代法,可取 采中:袁本为清末“礼法之争”时的礼教派代表 取西:已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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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隆礼重法
隆礼:视孔教为立国之本 重法:既因乱世用重典,又乃军阀之需 礼法:两手并重,不分主次
礼法并重,不分主次:朱熹提出,明朝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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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法优先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优于”是常规,但宋明后是“超 于”)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北京政府(北洋政府): 袁就任,孙辞任,民国政府由南京迁北京 袁死后,先后由北洋军阀的皖(段)、直(曹)、奉(张)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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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北京政府的立法思想
其立法思想,也是其法律特征
一、兼采中外
采中:清末之法,与民国国体不冲突者 中西合璧 取西:西方之法,对民国建设有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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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民国约法》的炮制(1914)
又叫“袁记约法” 起草者:袁氏“约法会议” 目的:复辟帝制 结果:被曹废除
袁认为: 民主就是无主 共和就是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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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袁废除“天坛宪草”,解散国会 成立“中央政治会议”(后改称“约法会议”) 该“约法会议”依袁指令起草了“袁记约法“(1914年5月)
文本上 回归孙之《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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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部分宪法表格
名称
时间 制订机关
意旨
结果
《中华民国临时约 1912 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 1913 案》 (“天坛宪草”)
孙时参议院 为正式制宪 被袁废除
做准备
孙势所控国会 上承孙时《临 未予颁布
时约法》
彻底流产
制约袁大总统
《中华民国约法》 1914 (“袁记约法”)
单行法优于基本法 命令、指示更有用
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军阀混战 内有争权夺利、外有起义暴动
守法和违法:一样灵活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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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立法活动
一、宪政立法
孙之后,袁、段、曹、蒋均有其宪法,可叹 择其要者: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流产(1913) 又叫“天坛宪草”,因在天坛祈年殿起草而得名 起草者:孙势所控国会(下设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目的:限制袁世凯 结果:被袁废除
20第三节 北京政府的司来自制度一、司法机构的设置
民刑案件:四级法院 1、普通法院系统
行政案件:一级法院(平政院)
四级三审、审检合署:源于清末之制,自上而下分设大理院、 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在四级法院内分设总检 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清末以后之大理 院有司法解释权,但最高检察厅则无)
对晚清之《大清民律草案》的修改,但未颁布 实际使用:《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
商法的修订:
分别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 对晚清之《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的修订
其他单行法规:
涉及土地、矿山、森林、破产、海商、票据、税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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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律的颁布
起初:沿用清末起草、公布但未予实施的诉讼法典 后来颁布了:
《民事诉讼条例》(1921) 《刑事诉讼条例》(1922) 《行政诉讼法》(1923)
中国法制史上正式颁布的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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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法规的制订
国家机关组织法: 国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取西
另有: 官制官规:九阶分位、考试之制等—————采中
其他: 治安戒严、惩治盗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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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取消责任内阁制,不设总理(实行总统制) 取消国会制,设立立法院和参政院(≠参议院) (立法院成立前,由参政院代行其职权,然立法院终未设立)
袁大总统:酷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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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
废除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复辟帝制
行政:无总理,总统就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 立法:计划设立立法院,但总统决定其开会、闭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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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民国政府迁都北京后(1912 ,4), 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1912 , 8) 依该法成立了国会——参众两院 国会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了“天坛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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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容: 原则——民主共和、三权分立 条款——国会:两院制,高于总统,不可解散
政府:责任内阁制
意义: 上承而高于孙时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后世的宪法至少条款上不便有违于它
段时政府(1915 , 1918) (两次修改都未颁布,但为孙、蒋政府继承
用到1928年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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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颁布了一些单行刑事法规 主要涉及惩治盗匪、维护治安、军事刑法等 恢复了废止之充军、笞刑
多变之时 好玩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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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律第二次草案》和商法的修订 《民律第二次草案》(1926):
终未设立立法院, 由参政院代其职权,但总统任免其院长副院长 司法:总统任免法院院长、法官 军权:总统为三军大元帅
“总统”=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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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1923)
又叫“贿选宪法” 起草者:曹氏国会
背景:
袁、张复辟失败,袁被气死,护法、护国运动
500名国会议员各受贿5000元而制订宪法,选举曹锟 为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