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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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民警践行执法为民的思考

内容提要: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执法的准则,

力量的源泉,是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当前我国公安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践行执法为民。本文针对公安民警践行执法为民的必要性、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践行执法为民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公安民警;执法为民;践行

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最大社会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公安机关的生命力来源于人民群众,能否坚持执法为民,从根本上决定着公安工作的盛衰,关系着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无论是解决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还是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开拓新局面,至关重要的就是要端正执法思想,把执法为民根植于广大民警头脑之中,贯穿于公安执法活动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公安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

一、公安民警践行执法为民的必要性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因此,执法为民,归根结底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执法为民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到公安机关,就是要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是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机关的根本职责,也是公安机关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化。只有坚持执法为民,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把群众的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忧,谋群众所求,才能使公安执法工作建立在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真正收到执法最佳效果。因此,公安民警践行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公安工作中的根本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的基本要求是给予公民以其应得的待遇,执法者应将任何人均视为权利主体,从而对其人格和意志给予充分的尊重。这种权利本位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我国,以人为本,实质上就是以民为本。我国法律集中体现和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只有执法为民,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法律范围内按照人民的意志从事执法活动,其本身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执法的权力来自于广大的人民群众,这就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立足于为人民服务,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因此,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将保障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树立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这正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的必然要求。

(三)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性质和任务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

部分。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的崇高职责,并且始终以履行好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随着党的工作重心已发生战略性转移,阶级斗争已不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形势下,根据江泽民同志“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题词的精神,公安机关应当是一个执法机关和服务部门。既然是一个执法机关和服务部门,那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就必然是公安机关需要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人民公安为人民”这句话实际上回答了这个问题。所谓“为人民”,就是为民执法,为人民服务。只有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民所谋,事为民所办,这样才能体现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二、公安民警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安民警执法工作呈现良好势头,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具体表现在:

(一)接处警不及时,办案拖拉推诿

少数民警在接待群众报案求助时不及时处警,不认真询问登记,对群众的诉求漠视、拖拉推诿或简单应付了事,甚至存在不作为现象。在受理群众投诉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很大比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其根本原因是一些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执法单位的个别民警,没有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思想问题,背离了公安工作的宗旨。由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为民必然要偏离正确的轨道,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二)执法欠文明,态度粗暴

一些民警在执法时态度粗暴,讲话不文明,不使用规范用语;工作方式方法简单,不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不认真解释回答;不依法履行职责,侵害群众利益,造成工作被动。有些民警以执法者自居,在调解一些纠纷、矛盾、事故时,认为我是执法者,决定权在我手里,我的话你们就得听,往往忽视了双方的利益和心情,形成吃力不讨好、自己受委屈、对方不满意的结局。这些不规范、欠文明的执法行为极易引起矛盾,导致群众对民警执法工作不支持、不满意。

(三)办案程序不规范,随意执法

有的民警不注重按法定程序办案,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案程序,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告知被处罚人家属、受害人;违反传唤的相关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未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到场。另外,有些办案单位或民警随意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最低限处罚或者不处罚,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不相当。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一来必然影响公安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四)强制措施适用不当,刑讯逼供

在执法过程中对伤害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另外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不及时掌握。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嫌疑人辱骂、体罚,甚至变相搞刑讯逼供。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自身素养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行为没有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等,但最根本原因是个别民警在执法中没有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没有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没有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行动的准则,即没有真正践行执法为民。

三、公安民警践行执法为民的探索

实现一定的目的必然有一定的方法和途径,要解决公安民警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就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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