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监控平台-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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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中心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委托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危化品运输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范围: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以及对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工作。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延安市运管所的规定要求,监控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等其他相关的报警设置,对乙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24小时监控和动态数据管理。
2.车辆安全行车标准:车辆行驶速度不能超过80km/h,疲劳驾驶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
3.甲方监控值班人员每天核实记录乙方车辆的上线率、在线率,以及定位、报警上传信息和处理结果等数据信息,并做好电子表格上报主管或领导。于每月5号前做好上月汇总表,将检查情况及统计的数据通报企业主管负责人。
4. 甲方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严格按照车辆动态监控的工作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动态数据的记录等。对违章、违规车辆电话及时告知并且做出记录,
对持续5分钟以上仍然超速的车辆,监控中心将通知乙方安全负责人,并且要求做出相关警情处理工作。
5.对于用户企业所属的不上线车辆,如:行车记录仪电源关闭、SIM卡停机、人为干扰或破坏设备,导致终端故障等致使无法正常监控的各种原因,值班监控人员核实具体情况,分析原因,必要时联系企业安全负责人和监控运营服务中心配合找出终端的实际故障后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使行车记录仪恢复正常,使车辆的动态信息得以正常体现。
6.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有严格保密的义务,但甲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法律规定有权进行调查的其他部门进行依法调查时,甲方有权配合执法部门,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提供每辆车的车牌号码、驾、押人员身份证、有相关运输从业的资格证书和电话号码,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2.乙方企业所属的车辆信息、安全负责人和驾、押人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携有效证件到甲方监控中心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甲方处
进行更改方为有效。如因车辆信息或联系方式有误,造成甲方不能及时有效的监控车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当甲方电话告知乙方车辆屡次违章、违规后,乙方应及时进行相应管理措施,直至车辆恢复正常行驶状态后,需要及时告知甲方继续进行监控。
4.乙方有义务保证行车记录仪24 小时处于正常待机状态,严禁随意拆卸或移动车载主机及相关部件。如发生异常情况,请及时通知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因乙方擅自拆卸所造成的无法进行监控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相关责任条款
1.乙方理解并接受甲方提供的车辆管理服务,定位服务是指:24小时随时
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或用户端,查询车辆的实时位置状态信息;报警信息服务是指:在保证车载设备具备完整的信息发送功能,并能完整将报警信息发送到监控平台。
2.甲方只负责车辆的道路行驶安全监督管理和记录,并不能确保其他万无一失,因车辆被盗、被抢劫、等其他方式引起的车辆丢失或损毁,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甲方在接到紧急报警信息后会尽力配合警方处警,这一行为意味着大量人力物力调遣,也影响到其他地区的社会安全。因此,乙方同意不会随意按动报警按钮或随意拆卸设备部件,如发生报警信息误报,乙方应及时联系运营商解除报警,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当发生真实警情时,甲方有义务配合警方处警,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车辆或者车内财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4.由于产品使用不当或外界原因触发报警,甲方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都会与乙方车辆驾驶员取得联系进行确认,乙方驾驶员对此应积极配合,以确保车辆监控行为的实现,如乙方驾驶员不配合所造成的相关后果将由乙方负责。
5.行车记录仪的定位服务以中国移动/联通在中国内地(港澳台除外)网络覆盖范围(短信或相关使用通信方式的覆盖范围)为有效服务范围,行车记录仪大部分功能的实现是基于上述电信运营商的短信、语音通讯或相关通信网络功能的正常使用,如因中国移动网络和中国联通网络的延迟、中断、故障或被人为干扰等引发的事件或北斗信号在室内、隧道、地下、有遮蔽的地区以及天文大潮时期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北斗系统,无法接收或无法定位造成不能有效提供盗抢报警信息等相关服务时,甲方不负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6.乙方应保证车载设备内的SIM卡有足够的余额,因客户欠费、停机或停止服务所引发的事件,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甲方为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下能及时联络到乙方,乙方应提供多种联系方式,登记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应真实有效,当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乙方需要及时通知甲方,并确保甲方监控中心24小时与乙方取得联络方式通畅,如因地址不详或联系电话有误,或无法取得联系等造成服务中心不能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当监控人员对运行车辆所产生的各类报警进行分析比对认为可能会造成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甲方将电话告知乙方主管责任人进行处理, 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结算方式
1.收费标准:每车元人民币壹年,辆车,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2.监控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3.付款方式: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始的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指定账号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向甲方缴清所有约定的费用,并由甲方财务出具相应的票据。如有延期支付,本协议书自动失效。
4.乙方次年如需续约须提前一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补充附页,其是本协议组成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