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钥匙(CA证书)增值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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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序号:

电子钥匙(CA证书)增值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深圳代表处

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招投标电子钥匙(CA证书)技术支持及增值服务,达成如下合同: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根据电子钥匙(CA证书)更新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材料,甲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书更新表和责任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2.甲方有权得到乙方在电子钥匙更新、安装使用、解码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与服务,该服务还包括基于该电子钥匙的安全服务等。

3.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9:00—18:00。

4.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钥匙更新、安装使用、解码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但不包括对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技术进出口系统使用的技术服务,不对甲方申报数据的正确性以及能否通过审批承担责任。

5.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其存储的电子数据。

三.其他

1.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包括但不限于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或政策调整等引起的事件,或乙方为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而短时间中断服务,或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服务延迟或中断,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责任;

2.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政府行为及其他乙方不能控制或避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_ 深圳代表处。

6.乙方开户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深圳代表处

账号:4420 1540 6000 5250 7018

开户行: 建行深圳福田保税区支行

甲方:乙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深圳代表处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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