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教育-经济法基础(上海财经大学 马洪主编 第五版)课件:第9章 担保法律制度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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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四)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 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特点: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债务 人的抗辩权;
(2)保证人在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后,仍可行使抗辩权对抗债 权人行使请求权。
三、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 根据保证的从属性原则,保证范围不应超出主债权的范围。
3.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系同 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4.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 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与保 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 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根据《担 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证合同内容: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保证的方式。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 保证的期限。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最高额保证
(三)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 的行为。
主要问题:保证人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1.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 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 带责任。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营权;
(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运输工具;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对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的抵押规则 (1) 对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 (2) 浮动抵押。 (3) 建筑物抵押。 (4)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3.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这是指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3)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以最高额保证形式提供担保而未约
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 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 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 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排除社会活动中其他法律关系对担保的适用。
担保法适用范围的扩大: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条规
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 认定为有效。”
(二)担保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和定金。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 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 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 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责任。
(二)保证人
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在担保能力上,我国法律要求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 务的能力。
主体的限制:
1.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 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3.抵押权的标的——抵押财产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4.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5.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财产及其抵押规则
1.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 财产可以抵押: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
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担保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性质
(一)担保的适用范围
债权人不能强令债务人提供担保。
担保只能适用于约定之债的领域。
我国担保只适用于合同法律关系领域。
1.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2. 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间的,或者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 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解释》还 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 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2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债 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 任;一般保证人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提起诉讼或者申 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 同的诉讼时效。
5.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 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 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 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 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 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三节 抵 押
一、抵押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物权法》第179条)
特征: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 产所设定的物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抵押权人)签订的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的基本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我国《担保法》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大陆法系的德国法系国家担保制度特点:担保制度基本上是 由统一的民法典来确立,民法典中并不设专门的担保篇章,不 同的担保形式在民法典的不同章节分别规定。
我国担保法:把具有担保作用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 定金全部规定在名为《担保法》的专门法律中。
(1)债务人住所变更或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 行,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
3. 主债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 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 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 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 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四)有关保证责任的其他规定
1.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
原则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 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 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 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 任。
(二)主债的转让、变更与保证责任
1. 债权的转让与保证责任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 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 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债务的转让与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将向传统大陆法系(特别是其中的德国 法系)回归。
第二节 保 证
一、保证概述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特征: 1. 保证属于人保。 2. 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 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 董事、经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 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 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 的行为,有权拒绝。
(三)保证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特点:体现了保证的补充性,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才补充性地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得以主张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最高额保证形式: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 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 供保证,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 行交易,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 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 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 保证合同。”
1. 掌握担保制度和担保物权的基本原 理
2. 了解我国担保法将传统的物权担保 与债权担保融为一体的立法原因
3. 了解我国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 押担保、留置担保和定金担保的法律 规定
一、担保的概念和意义
目的: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而设立的。
从债权角度看,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债务角度看,担保也是保证债务人债务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根据各自的不同性质分为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三)担保的性质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担保的成立必须有被担保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如果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新发展:担保合同由单纯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性质 转化。
三、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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