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 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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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雄安模式

因雄安模式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其改革也或将寓示着未来的发展方向。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存在不少亮点,其中第四十四条指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尤其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除第四十四条外,以下几点提请关注。

1、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2、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行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3、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4、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5、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近3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1日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创造“雄安质量”,建设“廉洁雄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雄安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雄安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诚信、高效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行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六条实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招标投标信息全部公开。

第七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创新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做到廉洁诚信。

第二章招标准备

第九条对于符合《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且列入雄安新区立项计划的项目,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招标人先行招标的,应当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并提交风险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立项、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第十条下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重大项目或省重点项目;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用邀请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认的涉密工程项目,且不适宜招标的;(二)两次招标失败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招标人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专业工程,但暂估价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外。

第三章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水平)资格,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和合同管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雄安新区根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标准招标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使用雄安新区标准招标文本。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 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项目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并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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